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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这个只有五个要点的摘要稿,包含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降低农民工缴费标准等重要规定。
这一酝酿了数年之久的办法,与几天前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几乎同步。对于全国1.3亿农民工来说,这无疑是个喜讯,而对于中国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又意味着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养老保险能转移带来喜讯
春节后,老家在河北农村的周运生又来北京找工作了。去年下半年,他所在的一家外资企业因为经济不景气,辞退了所有的员工。那家公司给他上了三年的养老保险,就在去年年底前,他退了保。这已经是他第二次退保了。
“早知道国家会出这样保护我们利益的政策,我就不退了。”周运生有些后悔地对记者说,“我今年37岁,要是按你说的缴够15年费用就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退那几年的保险会更有保障。”
退保对农民工来说明显吃亏,因为养老保险是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组成的,一般来说,是由单位缴工资的20%,个人缴工资的8%,但如果退保就只能退个人缴的8%部分。
依照现行规定,养老保险要缴够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农民工缴了一两年或者六七年退了保,本人所有的缴费年限和记录都不复存在,再参保就要从零计算。
尽管只是摘要稿,正在征求意见的该办法也明确指出: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养老保险在跨地区转移时,可以一并带走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同时,在不同打工地的缴费年限也可以累计。
打破壁垒还是设立了壁垒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农民工有一部分会变成城镇职工,将来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可能很难与现有城镇职工的统账结合模式接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专家杨利雄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办法规定,现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全部都放在了个人账户里随个人转移,而城镇职工是由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两大块组成的。这等于是又为将来两者的统一设立了一道壁垒。
另一个可能的障碍是,这次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起征求意见的还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两者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规定本身的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类似情况下农民工这一办法执行上的困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吕学静说。
“按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农民工最后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城镇职工转移办法却有所区别,如果城镇职工的就业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在该地缴费又不满10年时就要回到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都不够10年的就要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既然城镇职工是这样规定的,到了农民工这里如果还是不计年限地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很容易出现执行上的困难。”吕学静认为。
另外,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降低,杨利雄认为将来同样会成为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时的障碍,他认为农民工缴不起费的根本原因是农民工工资过低,应当设法提高农民工工资,实现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我认为没必要再单独设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工应当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转移也按照城镇职工的转移制度进行转移。”杨利雄说。
未来发展方向应全民一体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究竟该不该单独设立?
有人用“碎片化”来形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总体上过度分割的现实格局。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各地还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全国仅农民工养老保险就有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等不同类型。
“人为地造成社会保险‘三元格局’、‘四元格局’甚至‘多元格局’的保险模式貌似公正,事实上带有歧视,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工也很难完成自身的市民化进程。”杨利雄说。他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完全可以化复杂为简单:要么将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要么纳入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尽管办法是过渡性的,但养老保险制度频繁地改动对职工利益损害很大。”
但也有一部分专家指出,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如果等到户籍制度改革完毕、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再回过头来解决农民工问题就太晚了。“我认为对于现阶段的农民工来说,有这样一个办法就总比没有强。”吕学静告诉记者。
“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发展方向上应当是全民一体,几类群体都应当在一个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之下,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不同情况设立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根本解决之策。”杨立雄说。本报记者 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