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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约“的哥”状告公司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4日01: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王丽娜)李师傅在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多年,去年公司却以非法运营等理由单方面收走了他的车辆。为此,李师傅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近日,丰台法院支持了李师傅的诉讼请求。

  李师傅诉称,2006年9月27日,他来到该出租车公司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营运承包合同,约定公司提供车辆由李师傅单班营运,承包期至2011年9月。双方还约定,公司如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应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去年9月6日,公司将李师傅的运营车辆承包给了他人,理由是李师傅在运营中非法运营、两次未参加公司召开的例会等。9月8日,公司办理了李师傅离岗的相关材料。

  李师傅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将车辆转包他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多次找公司交涉未果后,李师傅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约金2万元。

  在庭审中,出租车公司辩称,李师傅在北京北站找乘客拼车走活,这是非法运营,公司为了避免不良影响才把车收回的。另外,公司只是与李师傅解除营运合同,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给李师傅提供其他的工作。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声称李师傅非法运营,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而且,出租车公司未与李师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单方口头解除合同构成了违约,因此李师傅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2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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