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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亏了10万元,谁赔?

  文/丁素珍

  提要:江苏省苏州市有对夫妻,因为听信了他人保本的口头承诺而委托他人代为炒股,结果亏损十多万元。他们走上 法庭要求受托人按照承诺如数赔偿,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诉求吗?

  委托炒股,保本承诺

  现年50岁的张维强在2006年4月,经同学姜诚实介绍认识了钱方。钱方数次对张维强讲:现在股市形势很好, 炒股非常赚钱,他已经赚了不少,可惜缺资金,不能赚得更多,并一再希望张维强夫妻将钱交给他去炒股,赚取的钱扣除费用 后,一人一半。

  没有炒过股的张维强在钱方一次又一次的游说下,不免有点心动,但他也听说过股市的风险,所以一直犹豫不决。

  见到这种情况,钱方一方面不断向张维强报告今天自己又赚了多少多少,另一方面又再三向其保证绝不会亏本,并打 保票说,“如果万一亏本了,由我负责赔偿”。

  在钱方的不断游说下,张维强有些跃跃欲试了,他和妻子李翠莹商量,可以先给少量资金让钱方短期试一下,发现不 对赶快抽回资金。

  于是,张维强夫妻与钱方达成如下口头协议:由张维强委托钱方炒股,短期操作,资金试用期限为20天。钱方保证 资金不缩水,若亏本由钱方负责赔偿。

  2006年5月19日,张维强夫妻和钱方一起去证券营业部以李翠莹的名字分别开设上海和深圳证交所证券交易账 户,并当即存入现金5万元,并将账号及密码告知钱方,由钱方进行证券交易。

  当天,张维强就满仓买入了股票。过了一天,钱方打电话对他们说,才买的股票已经赚了不少,但是5万元本金毕竟 太少了,赚不了大钱,投得越多才赚得越多啊!

  张维强夫妻就于5月22日又往证券交易账户上转入5万元。然而,钱方查了余额后,还是嫌少,继续煽动张维强夫 妻加大投入。这时,在钱方的游说下,张维强夫妻又往证券交易账户上存入50万元。

  6月12日,20天资金试用期限满了,钱方操作的结果是:股票不仅分文未赚,还亏损了25%。但是为了稳住张 维强夫妻,钱方不仅将60万元本金中的50万元打回李翠莹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上,还自称盈余了8000元,另外打到李 翠莹的账户上“炒股盈余”4000元,还解释说还有10万元的股票没舍得卖,等着继续涨呢!张维强夫妻一看,没多少天 就多了4000元盈余出来,非常开心。

  败走股市,亏损10万元

  张维强夫妻和钱方的第二个20天周期很快开始了。张维强夫妻留下了“炒股盈余”4000元偷着乐,把50万元 本金继续投入到证券交易账户上。

  然而,这次的回款似乎不那么顺利了,钱方只于7月18日返还262800元,以后就不提回款的事了。

  巨款在外,张维强夫妻当然挂心,就不断地向钱方催讨。钱方一再说:你们放心,不是炒股亏掉了,是形势正好,股 票不舍得拿出来卖。但钱不能如期回来,而且一拖就是几个20天,自己也不懂股票,不知道钱方说的是真是假,张维强夫妻 哪里放得了心?他们商量后,认为还是尽早把钱要回来安心。

  其实,张维强夫妻的担心是对的,钱方操作的股票屡买屡套,已经亏损不少。在他们的一再要求下,钱方陆续卖了一 些股票,于8月16日至8月18日分三次转入李翠莹的银行账户6万元、3万元、3万元,合计12万元。

  钱方还对张维强说:“现在卖股票实在太可惜了!剩下的钱就延期至9月底吧,最晚不超过10月10日。我再做一 波行情就还你们,连本带赚的钱一起还。”

  就这样,张维强夫妻耐心等到10月10日之后,钱方依然迟迟不将剩余的钱汇入李翠莹的银行账户上。11月6日 ,张维强夫妻的最后一丝耐心被消耗殆尽,从未涉足过股市的他们决定亲自到证券公司看看。

  不看不要紧,张维强夫妇通过证券经营部打印的对账单反映才得知钱方开始用他们资金炒股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这个时候,无论钱方怎么说,他们是绝对不相信了。他们直接向钱方提出,不再等什么行情了,必须立即卖掉股票,把钱还给 他们。

  11月7日,钱方“被迫”卖出他们账户上的全部股票。11月8日,钱方将10万元转给他们。张维强夫妇一算, 钱方还差自己10多万元呢,就赶紧向钱方要,钱方手一摊,无可奈何地说:就这么多了,你们账户上已经没什么钱了。

  夫妻俩还有些不相信,就算亏也不能亏这么多啊!11月9日,两个人再次跑到证券经营部,一查,账户上果然只剩 1000多元了。

  拒绝赔偿,录音作证

  张维强夫妻俩要求钱方根据当初的承诺赔偿因其炒股造成的资金损失111846元,但钱方说他自己也亏得一塌糊 涂,根本不可能赔偿他们。

  等他们再次找钱方要求他还钱时,钱方竟然矢口否认自己当初“保赚包赔”的承诺。

  走投无路的夫妻俩走进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指点他们说,当务之急是要取得证据。他们非常着急地 说,明明钱方当初拍胸脯保证资金绝对安全的,如果亏损他包赔的,但是他就是不承认了怎么办。

  律师提醒他们,有没有什么证人呢?这一提醒如醍醐灌顶,两个人都想起来了,不是还有个张维强的同学姜诚实吗? 如果不是姜诚实介绍他们与钱方认识,也不会导致如今的窘况啊?他们立即去找姜诚实,姜诚实答应帮他们去找钱方谈谈,争 取让钱方承认保证过短期炒股资金不缩水,并给予录音。

  这样,姜诚实口袋里揣着录音笔,来到了钱方家,进行了一场意图明确的问话。姜诚实问:“你帮人家张维强炒股, 答应过人家资金不缩水的吧?”钱方没有直接承认承诺过保本,只是回答:“那是我的主观愿望,争取可以做到。”姜诚实又 问钱方:“为何不赚钱时说赚钱了呢?你第一笔50万元就亏损25%,你为什么隐瞒这个信息欺骗张维强?”钱方回答:“ 终归是这样讲的,亏掉了不要害怕。”

  拿到这个录音证据,李翠莹、张维强于2007年1月8日诉至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钱方赔偿本金11 1846元。

  一波三折,终审分担

  平江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8日、5月14日、7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方经 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任何答辩。

  审理中,经张维强、李翠莹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钱方妻子名下房屋一套。

  经过法庭调查,平江区法院认为:张维强、李翠莹主张的事实成立,他们与钱方之间构成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股票 交易具有风险性,钱方自愿代理张维强炒股,并承诺承担股票亏损的风险,张维强基于对钱方的信赖,将证券账户和资金交给 钱方操作,钱方亦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资金不缩水的义务。

  所以,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钱方赔偿李翠莹、张维强人民币111845.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看到一审判决书,钱方慌了,原本拒绝到法院的他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中我是认为李翠莹、张 维强的亏损和自己无关才没有应诉,但是一审法院也不能仅凭张维强的陈述而不顾证据认定事实”。钱方彻底否认了他和张维 强之间的一切口头约定,也许他当初拍胸脯的时候就已经想好了反正口说无凭,赚了钱都好说,亏了钱就死不认账。

  2008年11月2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钱方和张维强夫妇应该对亏损各担责任,钱方 赔偿李翠莹、张维强55922.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法官提醒:委托炒股八项注意

  第一.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 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但是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还是订立书面协议为妥。

  第二.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应当明确如下问题: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 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

  第三.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账号和股东账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 人。

  第四.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法院也往往会 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

  第五.由于我国未建立欧美国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 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

  第六.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 的盈利分成,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

  第七.要注意防范在委托炒股活动中,有的不良受托人与证券公司联手,不管价位如何,每天进行大额交易,与其他 账户实行“对敲”,达到向证券公司获取交易手续费回扣的目的;未经委托人同意,以委托人账户中的筹码作抵押向证券公司 进行透支交易等。

  第八.委托人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清情况并与受托人和证券公司进行交涉,最好是聘请律师参与其中。如果协 调不成,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涉及违法违规的,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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