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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部分红绿灯显示屏上打广告惹非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6日08:02  法制日报
厦门部分红绿灯显示屏上打广告惹非议(图)
图为人行信号灯LED显示屏现场。江俊涛 摄

  本报厦门2月25日电 人行信号灯的附属部分上究竟能不能出现商业冠名信息?这些商业冠名信息是否可以理解为广告?这个话题日前引起了福建省厦门市市民的广泛热议。记者今天从厦门市工商局得到回应:这些商业冠名信息属于广告范围;广告法并未禁止在交通安全设施的附属部分上发布广告,但需要规范管理。

  不久前,厦门有市民针对部分路口人行信号灯LED显示屏上出现商业冠名信息提出质疑:人行信号灯属于公共设施,其显示屏上能否出现商业信息?这样会不会影响到交通安全?出现商业内容必定有广告收入,这部分收入又是如何处理的?

  记者实地采访发现,这些LED显示屏都放置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两侧,位于红绿灯的下方;显示屏上面滚动播出字幕,字幕颜色与红绿灯同时变换颜色;字幕的内容包括安全提示、指示信息也有商业冠名,比如“看红绿灯、过斑马线”,“火车站往前100米”,“企鹅宾馆机票(电话)”等。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交警支队)设施处副处长孙考钰向记者介绍说,“全市每年财政用于交通设施维护、改造的费用也就五六百万元,这笔钱远远不够,可我们又想改变现状,于是就想到引进民间资本来建设公共设施,当上海大三和弦城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下称大三和弦公司)来跟我们谈合作意向的时候,我们觉得是件好事,于是一拍即合。”

  2008年3月28日,厦门市交警支队与大三和弦公司签订人行信号灯改造合作协议,约定大三和弦公司以全额投资的方式对该市思明区所辖路段的人行信号灯进行整体系统的嫁接改造。作为投资回报,大三和弦公司拥有在其投资新建的人行信号灯附属部分上发布商业信息和指示冠名的权利。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合作期满后,新建的人行信号灯无偿归交警支队所有。

  “为了规范管理,显示屏上所发布的内容必须由我们支队办公室审核。”厦门市交警支队宣传处处长王永明告诉记者,“而且我们将发布范围严格限定为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公益公众设施和地名路名的方向指示,绝不允许发布像娱乐、医疗以及商场打折活动等纯商业广告信息,其目的就是要突出便民和公益的属性。”据了解,目前已投资500多万元新建了380个人行信号灯,一个LED显示屏每天可滚动播出500次,其中四分之一用来发布交通安全常识。

  此举是否会影响交通安全?这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孙考钰告诉记者:“作为交通安全设施的一种,人行信号灯的最上方是红绿灯,这是主体,看上去很醒目;LED显示屏位于下方,可以理解为附属部分。在附属部分上发布商业冠名信息并不会影响主体的使用。我们曾经做过调研,认为不会影响交通安全。”

  那么,这种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对此问题,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冯荣生回答说:“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这一界定,结合大三和弦公司的经营方式,首先他收费了,其次商业冠名信息可以延伸理解为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其发布的商业冠名信息可以认定为广告。”

  冯荣生告诉记者,广告法第三十二条只是说不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来设置户外广告,而并没有说不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附属部分来设置广告。同时,还要看这种设置是否会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如果交警部门认为没有影响,完全可以设置户外广告。

  冯荣生最后说:“在人行信号灯的LED显示屏上发布广告是一种新生事物,不能一棍子打死;法律虽没有明确禁止,但仍需要规范管理,其中包括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的审批,既然是好事就要把好事做好,最大限度趋利避害。”(郭宏鹏 江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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