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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合同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7日08:0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朱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针对这一规定,贺一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在他看来,“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这条规定的滥用,使第三者权益缺乏保障。他认为,只能在合同期完成后,再续期时可以提高保费或不再续约,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该保单风险大,可以按照惯例由若干家保险公司分保这个保单,但是在合同期内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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