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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强拆引发自焚事件被执行人搬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7日15:23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27日电(宋景军)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27日透露,赤峰强制拆迁引发自焚事件的被执行人石国清已于2月26日中午与拆迁方达成协议,被拆迁人石国清自动履行了搬迁义务。

  2月24日,红山区委、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强制执行黄洋、石国清案件调查情况后,市委常委、红山区委书记包振玉和区长张华就强制执行案对红山区调查组和相关部门提出要求,要进一步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后续处理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红山区组成专门工作组就拆迁案和相关事项开展工作。在民航赤峰站、市房管局、红山区法院、西屯办事处、赤峰嘉信房地产公司的积极协助和配合下,工作组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到抗拒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被拆迁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经艰苦、细致的努力,最终于2月26日中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拆迁人石国清自动履行了搬迁义务。

  2月13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位于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的401室(黄洋)和101室(石国清)强制执行拆迁。在执行完401室(黄洋)执行人员撤离执行现场后,101室(石国清)室内起火,致石国清女儿王娜烧伤。2月18日石国清妻子王玉霞、女儿石莹先后到市、区两级上访。

  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承天商厦对面民航家属楼)进行前期拆迁工作。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发生争议,开发单位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08年9月25日,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做出裁决书,由开发单位补偿黄洋房屋拆迁补偿款227660元,补偿石国清房屋拆迁补偿款262443元,并限二被拆迁人自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搬迁完毕。二被拆迁人不服,向赤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赤峰市政府维持了市拆迁办所做的裁决书。因两位被拆迁人未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山区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13日、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石国清、黄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1月21日前履行搬迁义务。但石国清、黄洋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内自动履行搬迁义务,红山区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1月22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石国清、黄洋在2009年1月20日、1月25日前,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101室、401室房屋腾出。但二被执行人仍未按公告期限腾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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