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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万霞
证明俄罗斯方面的救助不力对受害当事人获得赔偿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新星号”事件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争议,与海事冲突事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有密切关联。
与陆上冲突不同,广袤无垠的大海中,船舰冲突不容易找寻到见证人或第三方,正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因此在海事纠纷中出现当事人对事实陈述的不一,也就成了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
国际法上有一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国际调查委员会制度,最先就是因海事冲突而起。那是1904年的英俄北海多革滩事件,当时的俄罗斯军舰用鱼雷袭击了英国渔船,双方也是各执一词,最后双方不得不先就事实部分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可见,无论最后责任方是谁,弄清事实应当是处理国际海事冲突和纠纷的第一步。
港口的制度和规则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港口隶属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各国有权按照国际法的规则,制定其港口的出入境制度,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在港口对停靠的外籍船舶实施管理。
国际上对于海港曾制定了一些条约,最重要的是1923年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国际海港制度规则》,但由于这两个公约签约国甚少,因此,更多的国家则是通过国内法或者双边的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来协调和处理外国船舶的出入港制度和规则。
一般而言,各国开放性港口的制度和规则主要包括:第一,外籍船舶进出港口须经许可并办理一定的手续;第二,外籍船舶进出港口均接受港口国有关卫生防疫、海关缉私、移民及边防安全等部门的检查;第三,外籍船舶须接受强制引航并按规定航道和航速行驶;第四,外籍港口须遵守港口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武器封存、无线电装置使用、油类物质等污物排放等规定;第五,对于外籍船舶内部的民事纠纷,港口国一般不行驶管辖权,此部分纠纷可由船籍国来处理。但如果民事纠纷涉及港口国公民利益的话,港口国有权管辖。
可见,在港口制度中,对外籍船舶的管理采取了港口国管辖与船籍国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境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的规定,俄罗斯军舰有权对在其境内违法并逃逸的外国船舶执行拿捕。拿捕行动不仅可以在12海里领海和连接领海的12海里毗连区之内进行。同时,在其逃出领海和毗连区后,沿海国还可以行使紧追权。
紧追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领土外执法的一个特殊规定,它是一种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的权利。
当然,在国际法上,紧追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些法定条件:第一,必须由军舰、军用飞机、政府公务船舶等执行紧追任务;第二,必须是连续不停地追赶;第三,必须先向被追赶船舶发出停驶信号,在可疑船舶拒不停驶接受检查后,才能进行;第四,紧追必须有正当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进行紧追导致被追船舶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沿海国应当给予赔偿。
军舰是否执法不当
如果俄罗斯军舰的执法是有依据的话,那么,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俄罗斯军舰的执法是否恰当,换一句话说,俄罗斯军舰的炮击行为是否恰当?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仍需要基本的事实查清之后才能做出最终认定。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若干次国家针对民用目标使用武力遭到抨击的事例,如苏联击落韩国民航客机案、印尼针对他国民用渔船不人道执法等事件。但是,由于一国在国内行政的权力来源于国家主权,目前仍没有一项国际公约对国家的执法应当掌握何种尺度进行过统一规范。不过,国际社会也曾经在一些案例中讨论过执法的标准问题,例如:执法的正当性,是否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执法的必要性,是否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执法的相称性,执法的强度、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适度的要求等。
具体到“新星号”事件来讲,俄罗斯需要证明以下几点:第一,俄罗斯军舰执法的正当性;第二,使用炮击手段的必要性;第三,炮击强度、执法效果与商船违法行为之间的相称性。
军舰是否违反救助义务
救助义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要求各国船舶(包括军舰和政府船舶等在内)对受难船舶施以援救的普遍义务。作为主权象征的军舰对民用商船施救,更加是其法定职责。本次事件中的施救事实,各方说法也出现了很大的差异。
笔者认为,在执法正当(并不一定适度)的前提下,证明俄罗斯方面的救助不力对受害当事人获得赔偿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许多媒体报道,俄罗斯方面负有未及时施救的责任。有媒体称,在货船下沉过程中,俄罗斯漠视遇险船员的呼救,见死不救。俄《符拉迪沃斯托克每日新闻》报道说, “新星号”货船被拦截下之后,随俄边防巡逻舰返回,在返回途中海上刮起6级大风,货船开始沉没,但俄巡逻舰几乎是在隔天才发现“新星号”正在沉没的情况(说明其在押解途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另一个情况是,“新星号”下沉时曾发出求救信号,但俄边防巡逻舰对该呼救信号并没有予以理会,在救助无门的前提下,该船船长才决定冒险在风暴中放救生筏让船员逃生,以致最后发生惨案。如果调查的事实果真如此,俄罗斯方面难辞其责。(作者为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