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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介绍国际金融新名词:赤道原则
新浪-《小康》联合报道 记者胡晓生
刘红宇是北京市律师界中第一个成为市人大代表的,2008年她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她为此特别自豪,认为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够以自身职业的特殊与专业性,为国家制度建设建言献策,不仅仅代表了个人荣誉、行业的荣誉,更具有政府推动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另一种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刘红宇向记者介绍她今年的提案时,一个新名词引起了记者的主意:赤道原则。她介绍说,这是一个国际上逐渐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新概念,是“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判断、评估和管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标准,对制造业、化工、能源、基础设施等62个行业在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与解决途径作出了规范。”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在对项目贷款时,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等问题,如果项目对环境、健康、安全有隐患,银行可要求贷款人采取相应措施,甚至终止项目。
据她介绍,加入赤道原则没有资格要求或资格限制,金融机构可自愿加入,对融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赤道原则进行审查。
赤道原则规定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在该项内容上参考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该绩效标准包括环境和社会评估和管理系统、劳动和工作条件、污染预防和控制、社区健康和安全、土地征用和非自愿迁移、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自然资源的管理、土著居民、文化遗产等8项内容。
赤道原则中对借款人的制约措施有:(1)借款人必须根据融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一项行动计划;(2)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有权任命与借款人无直接关系的社会或环境专家进行独立评审;(3)借款人或第三方专家应当与受融资项目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4)借款人应当为受融资项目影响的社区和民间组织设立有效的申诉程序;(5)借款人必须承诺遵守:地方和东道国所有重大方面的环境和社会的法律、法规和许可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行动计划;定期报告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停止运作计划。
赤道原则已经对项目融资产生了积极影响,截至2007年1月11日,全球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突破46家,大约85%的跨境项目融资由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提供,新兴市场贷款融资总额的93%采用了赤道原则。
在中国,随着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实施,“绿色信贷”开始成为银行业日益关注的重点,为此,兴业银行董事会于2006年作出决议申请加入赤道原则,在其信贷审查中引入了赤道原则并已开始实践;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组织研究制定了一整套向“赤道原则”看齐的信贷审查流程。但这种引入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在项目融资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刘红宇委员认为,当前的中国社会,金融风险与法律、规章、政治、环境或社会风险,已经捆绑在一起,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商业银行提供项目融资的信贷审查流程中植入赤道原则,促使商业银行并推动融资项目发起人更多关注融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实现银行业乃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提出这个提案,是为了呼吁银行业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利用先进的金融技术来限制高能耗和高污染,提倡绿色信贷。她说,有责任向政府介绍这一先进的国际上的金融概念,引起政府对银行绿色信贷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