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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律师法生效之前,作为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一决策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2008年5月21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强调了对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护问题。
实践表明,收回死刑复核权在限制死刑方面已经初见成效。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而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数,首次高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虽然2008年一系列刑事立法举措,对于保护律师权利、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据“蓝皮书”披露,从实践情况看,律师的会见权等相关权利,仍然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比如,与新律师法相比较,刑事诉讼法在诸如会见、阅卷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明确指出“应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执行”,但执法机关却认为,“律师法虽然修订了,但司法机关执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修订,我们只能执行刑事诉讼法。况且,目前相关部门也没有颁布律师法的实施细则”。
2008年的另一个重大刑事法治问题是群体性事件。
在阐述这个问题时,“蓝皮书”是这样表述的:“群体性事件由来已久,但2008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2008年,陕西省府谷县、云南省孟连县、广东省深圳市、甘肃省陇南市等地,接连发生群众与警方的冲突事件。之所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蓝皮书”认为,是因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思维惯性是: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一定存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推波助澜,因此采取的传统方式往往是动用各种力量,尤其是公安民警,进行堵、压、瞒。
“蓝皮书”对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的思路是:需要新的思维。
“蓝皮书”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是多元的,如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对分配不公、不正当致富表现出的强烈不满,普通民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等等。其中,“地方政府与民夺利”被认为是“罪魁祸首”,即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
在2008年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全国查出“以租代征”、开发区擅自设区扩区、未批先用三类违规违法案件3万多件,涉及土地330多万亩。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调研发现,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蓝皮书”称,在2008年末发生的几次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把群众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对话与协商、信息公开与权益保护取代了传统的堵、压、瞒,这表明相关部门处置理念正在发生转变。
比如,在2008年11月发生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事件发生3天后,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
针对地方政府动辄把公安推上第一线,使用警力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公安部门也在改变处置方式,如: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同时,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争取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公布事实真相,坚持用事实说话、用数字说话,以正视听,消除不实传闻。
此外,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将上述思维贯彻到制度层面。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7月4日颁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蓝皮书”认为,这体现出了通过加大领导责任预防群体性事件,并建立起对话协商解决群体性事件机制的精神与意图。
2008年税收法治在改革开放中前行,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都有所提高,税收改革继续深化,纳税人权利保护有所增强。
在社科院相关的权威观察分析中,2008年税收立法与执法均有所加强,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均有所提高;税制改革继续深化;税收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有所增强;税法宣传教育创新思路;税收在节能环保方面作用加强。
来自财政部公布的权威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219.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8%。财政部分析指出,流转税、所得税仍为2008年中国税收主要增收税种。
“蓝皮书”介绍,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于2007年3月,同步实施的还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视为体现了所得税政策的连续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连同第五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暂行条例修订、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布、对汶川地震灾区实施税收减免,凡此种种显示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均有所提高,税制改革继续深化,税收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加强。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施行。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着眼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同时考虑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8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开始猛跌,国务院决定利用此时机加快推进燃油税费改革。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蓝皮书”相关评价为,这一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对于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有着深远意义。
2008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此次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当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虽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纳入征税范围,但实行减税优惠,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此次将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从享受减税政策调整为按规定全额征收消费税,旨在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同月11日向海关总署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消费税以及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改为单边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针对国内房地产业交易萎缩的现状,同时体现民生政策导向,有利于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
“蓝皮书”称,在2008年法治状况取得较大进展的基础上,2009年,中国必将立足科学发展,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一展望对中国来说是个好的信息,也更令人期待。
2009年中国法治发展展望
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司法改革有望得到进一步深化
政府运行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
将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着力研究如何合理配置行政权
民生方面的法治进展值得关注
社会保障法治发展仍将受关注
如何提升中低收入者住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