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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财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11:23  南风窗

  鸡犬升天

  记者还注意到,在判决书中确认的,跟康慧军经济往来的多是他的朋友、下属和大学同学。

  判决书认定,2004年至2006年,康慧军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浦东新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何炜的职位安排等提供帮助,并帮助将浦东食品城改造工程交给何炜之妻入股33%的上海众彩实业有限公司承包获利200万元。

  何炜何许人也?他曾任康慧军的秘书。2004年4月及2005年4月,康慧军曾提议和安排何炜的职务,让其先后担任二公司的高管。“投之以桃,报之以琼瑶”,2006年7月,何炜以祝寿为名在康慧军办公室送给他港币2万元,2007年9月,何炜在得知康慧军要出访台湾后,在康慧军办公室将一只装有3万元新台币的信封送给他。何炜的证词称,这样做都是为了感谢老领导在工作安排和项目上的支持和帮助(两项计折合人民币2.7万元)。

  除了下属,还有同学,徐大庆就是康慧军的大学同班同学,他也出现在判决书当中。在康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期间,为徐大庆任董事的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久弘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获得浦东御桥小区B地块土地开发等事宜提供帮助。

  检方的一份证词显示,对于该地块,按计划是由陆家嘴集团下属公司自行开发,但2002年年底康慧军提出要把该地块批租出去,并指定房地产部去和久弘公司洽谈土地转让事宜。随后,房地产部根据康慧军的指示与久弘公司商谈具体签订合同事宜,而久弘公司参与商谈的代表就是徐大庆。陆家嘴集团于2002年12月取得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为了避免招标转让程序,特意将与久弘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日期倒签到2002年8月。实际上,康慧军已经定下来要把该地块卖给久弘公司,且价格都已经确定下来,房地产部只是去和久弘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而已。

  “来而不往,非礼也。”2005年底、2006年初,徐大庆送给王孝琴1万英镑;2007年9月20日左右,徐大庆又送王孝琴1万英镑(两项折合人民币30.36万余元)。而当时的背景是,2003年9月至2007年9月,康慧军的儿子康达志赴英国读书。这些最后都被法院认定为贿赂。

  不过,对此徐大庆似乎另有看法,他给律师的一份亲笔证言中讲到:“2005年我儿子赴英国读高中,因为不适应,后来康达志将我儿子接到他的住处,做了工作,终于使儿子定下心来在英国读书。此事,我十分感谢康达志,解决了我一大难题。2005年圣诞节两个孩子回国探亲,临走时我给康达志、王孝琴1万英镑,因为我儿子只有16岁,交给他本人的钱只有一点生活费,没有一点余款,交给他钱我又不放心。康达志则大我儿子4岁,又比较成熟,对英国情况也比较熟悉,所以我关照康达志如果我儿子急需用钱可以开销。”

  除此之外,在本案中,涉及康达志出国读书的还有一笔款项,那也是康慧军的老同学徐鹤荣。1993年,康慧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徐鹤荣调至浦东经贸局负责组建东上海国际旅行社并任总经理;2004年,康慧军决定由东城公司与已改制成私营企业(徐鹤荣占大部分股份)的东上海国际旅行社签约,合作开发浦东胡家木桥1号地块。在此期间,徐先后数次送给康慧军夫妇共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17万元),名义是为康达志往来英国买机票。

  徐鹤荣称这样做,也是因为他是旅行社的老总,可以购买到优惠机票,所以就承诺负责康达志出国往来的机票,而当康达志自己在国外购买机票之后,徐鹤荣为兑现承诺才会让其妻(也是康慧军的同班同学)在康达志读书期间,每年给予1000美元的机票钱。

  徐鹤荣在笔录中也坦言,“我和康慧军是几十年的老同学,关系比较好,平时礼尚往来,我老丈人生病几年和去世的时候,他也常来看望,也送过几次钱,过年的时候也给过我儿子压岁钱,我们送给他的这些钱款,确实为了还情,为了感谢他对我们家的关心。”

  检方同时出具徐鹤荣的证言认为,送这些钱,也有感谢康慧军在工作上帮忙的意思。

  另外,涉及徐大庆的还有一笔金额,就是2003年,徐大庆介绍康慧军夫妇购买一套房子,并为之找人来装修还付了50万元的装修费。王孝琴则说这钱是徐大庆先行垫付,他曾想归还,但徐大庆不肯收,因此双方约定待该房屋租金收满50万元后再一并归还徐大庆。而现在房租还没有凑满50万元,故而没有归还。

  检方认为,此事已经过去两年,且康慧军夫妇有能力归还而未归还,所以认定二人在该笔欠款上是不想归还,是以垫付名义变相收受徐大庆50万元的贿赂。

  此外,检方还指控,1998年至2004年,康慧军利用担任浦东经贸局局长、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黄新农从浦东经贸局调入陆家嘴集团,先后任命其为陆家嘴集团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集团下属东城公司总经理。2004年3月,康慧军收受黄新农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2006年7月,康通过王孝琴收受黄新农现金5万元。

  余财千万

  律师王嵘坦言在康慧军说不再上诉后,他多说了一句话送给康慧军,“你是一个好人,犯了错误的好人。”这和王嵘在庭上的辩护有承接关系,他主张康慧军属于“贪赃不枉法”的类型,且主观恶性不深,更未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请求法院酌情考虑这些因素。

  法院在判决书上并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康慧军为满足私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且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故其行为已损害国家利益。”

  事实上,案发后,康慧军共交代了30件事情,最后只认定了5件,所以他后来也被认定自首。但纵是如此,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受贿10万以上便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康慧军并无冤屈。

  虽然康慧军自称不知道万贯家财的究竟,但法院却将其一一查明。

  判决书这样描述康慧军的家底:包括14套房产(累计拥有的房产超过20套),总价1420万余元;王孝琴控制的1410万余元股票;银行账户内存款449万余元。而1979年9月至案发,康慧军工资收入共计335万余元;1991年4月至案发,王孝琴工资收入共计526万余元;13套房产的租金收入约134万元,2001年至2005年间,康慧军夫妇买卖10套房产,获利共计568万余元。

  另外,还有借款利息总收入51万余元,给王孝琴的红利11万元,以及康慧军的退保总收入11万余元,康慧军夫妇购房退税总收入约105万元,动迁补偿约16万元,累计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约16万元,货币分房所得93万元,二次奖金28万元。

  其中大额开支包括:2006年购买宝马车65万元、儿子英国留学12万英镑、14套房产的物业管理费7万、装修款30余万、家电30余万、房产交易税费50万、家人旅游4万。

  截至案发,康慧军的总资产为3856万余元,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共计2645万余元,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虽然康慧军自称不清楚拥有多少家财,进看守所后,也还是有所悔悟的。去年汶川地震,据说,康慧军看到电视里灾区的惨景,也曾泪流满面,希望能够捐款。不过,看守所在研究后,认为尚无此先例,故没有准许。

  根据即将生效的判决书,除了康慧军夫妇全部非法所得1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之外,康慧军的个人财产将予以没收,王孝琴也将被没收60万元。“康慧军在宣判后,还向法院递交了一封信,大意是说,作为儿子,作为女婿,作为父亲,他在服刑期间已经无法向母亲、岳母和儿子尽责,所以希望法院能考虑他曾经做过贡献,也有一定的合法财产,能够留一部分给他的家人,算是他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王嵘这样告诉记者,这时候的康慧军仿佛才最真切,提到这些,他的话语显得非常沉重。

  “按照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原则上是要对半分的,所以在二人的合法财产里面,康慧军的个人部分会被没收。”周齐这样告诉记者,不过,他认为由于二人的财产不少属于房产,分割起来并不容易。

  “今后法院执行的时候,很可能会对部分涉案房产进行拍卖。”辩护律师王嵘估算,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康慧军、王孝琴夫妇财产状况,法院执行判决后,属于王孝琴的合法财产大概还能留存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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