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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长建议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诉讼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8日22:05  《小康》杂志

  新浪-《小康》联合报道  记者胡晓生

  浙江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接受《小康》杂志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议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他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和矫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国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有很大不同,所以,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和普通的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有所区别。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专门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突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他对《小康》记者说,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当前司法实践中,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的一些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无法对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系统地有效地保护。因此,全国人大有必要总结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所积极探索的经验和有益做法,充分考虑未成年的身心特点,制定出台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陈云龙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分为两节,“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般规定”的条文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进行,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应公开等。

  “具体规定”的条文则建议按照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的顺序进行设计,对刑事诉讼的四个阶段,分别规定相应的特殊程序:

  一是侦查阶段,如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有关单位代表到场;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避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室关押。

  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如对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处理上以不起诉为原则,起诉为例外。

  三是审判阶段:如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形式,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和心理的特点进行;宣告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应设置宣判后由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的程序;

  四是执行阶段:如对判决服刑的未成年罪犯,法院应当对其家庭、社会经历、个人性格和表现以及犯罪前后的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查,以适用非羁押刑为原则,适用羁押刑为例外,充分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小康》杂志记者胡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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