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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长建议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8日22:06  《小康》杂志

  新浪-《小康》联合报道  记者胡晓生

  浙江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接受《小康》杂志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应当依法起诉的案件,考虑到“犯人的性格、年龄和处境,以及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如果不提起公诉更加有利于矫正犯罪人、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时,则作出附条件不提起公诉的决定。

  陈云龙认为,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以来作了一系列的重大修改。这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渐趋深入,并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号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不断开展。在此背景下,《刑事诉讼法》也应根据社会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他建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后增加一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条文设计为: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性、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等,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确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间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验期。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期间届满,人民检察院不再就本案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根据前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要求被不起诉人履行如下义务:

  (一)书面悔过、道歉;

  (二)向被害人作出赔偿或给予补偿,或无被害人情况下向国家支付赔偿;

  (三)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

  (四)其他应当被不起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被不起诉人不履行前款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撤销不起诉并提起公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一并提起公诉。

  陈云龙向《小康》记者解释说,方案将附条件不起诉涉及的刑期限制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方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性、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悔过表现、赔偿情况等。方案确定了检察院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促使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一点,是构建社会和谐更为重要的因素。(《小康》杂志记者胡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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