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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代表团:应根据改革需求增设中级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9日07:53  法制日报

  海南代表团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本报记者 李光明

  海南省为适应“省直管市县”体制要求,从便于群众诉讼,优化本省法院资源配置考虑,根据海南审判的实际需要,将两个法院更名并调整管辖区域,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问题却未作出规范。

  这实际上构成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突破。这部制定于1979年7月的法律虽经修改,但还是难掩“老态”。海南代表团提出的议案显示,近年来我国稳步推进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院内设机构、人事制度、司法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这些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该议案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任务的规定不全面,表述不科学,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

  当前法院审判的案件不仅限于刑事和民事两类案件,还有行政案件;审判职能不仅限于打击犯罪和解决民事纠纷,还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重要职能。现行法律仅规定上下级法院间的审判工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除了审判工作外,还包括执行工作、装备工作等方面,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工作体制的规定已不符合客观实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法院工作要求的不断变化,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已与目前法院的现实情况不相符合。而且,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并试行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积极构建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审判运行机制,这些改革成果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以进一步推动法官制度改革。

  “随着国家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全国各地建立了一些由国务院批准的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为了及时高效地行使司法管辖权,有必要在这些区域设立基层法院。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该议案观点鲜明: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专门法院的规定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实际需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区划调整改革的推行,特别是随着省直管市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行,对没有较大市管辖的县级区域,有必要相对集中划定一定区域设立中级法院。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需要做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该议案提出的修订方案有多项内容,其中包括将“基层人民法院”增加一款:较大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一款包括“在省、自治区未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此外,议案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促进司法透明,增强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

  本报北京3月8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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