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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副检察长:官员问责制需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08:03  法制日报

  行政问责能成“悬在头顶的利剑”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徐伟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委员建议,国家应该完善官员问责制度,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使其真正成为悬在官员“头顶的利剑”,督促各级官员勤勉工作,尽职履职。

  李钺锋委员说,官员责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第三个层次为政治责任或称纪律责任;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即官员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失误,引发重大问题,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主动引咎辞职。官员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二,要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目前“引咎辞职”还局限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

  “正当的问责程序是有法可依、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保证。”李钺锋委员说,应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如问责制适用什么对象、有何过错才适用?谁来启动问责程序?这些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便于操作执行。

  “当然,在问责官员去向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李钺锋委员建议,可以规定其复出期限,或对那些确有所长,或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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