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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来北京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委员黄少良带来了三份提案———“一个大提案、两个小提案”。
黄少良所说的“大提案”是指《关于尽快制定“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法”的提案》。“为了做好这个提案,我组织了一个3个人的小团队,在广东深圳的法院、检察院、法制局进行调研,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还四次来京征求国务院政研室、中国社科院和国家行政学院部分专家的意见。”3月9日,黄少良对记者说,“建议中‘污点证人’制度就是在北京取的经!”
黄少良分析说,他观察发现职务犯罪呈现新特点:医务人员、教师队伍、乡村干部渐成职务犯罪的新群体;窝案增多,查处一个案件时带出一个单位、一个行业、一个系统的其他案件;职务犯罪出现“保护伞”等等。他告诉记者,因为自己曾经在2007年担任深圳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所以格外关心检察工作。
“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推出4万亿元投资计划,必须谨防职务犯罪的破坏,因此制定‘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法’迫在眉睫。”黄少良说。
黄少良认为,“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法”应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黄少良设想,这部法律中应该包括:完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除申报个人收入,还应申报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无形资产等,申报范围还应包括配偶、子女的收入和家庭财产,国家专门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申报财产信息发布制度和快捷查询平台,实现专门机构与公众媒体监督相结合;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年度述职内容;实行行贿黑名单及档案查询制度;设立“引咎辞职”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宣传、教育、就职宣誓制度等。
“去年我建议尽快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提案被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采纳,这一次,我更有信心了。”黄少良告诉记者,“我希望我的提案能够在反腐败问题上发挥出作用!”
与黄少良的提案不同,民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刚委员初步拟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法”的框架———总则、职责和措施、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由于提案要求在1500字之内,吴刚主要阐释了“预防职务犯罪法”的理念。
吴刚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法”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适用于我国各级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吴刚说。(本报北京3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