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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院长:危机下破产不轻易以刑事犯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1日02:37  新文化报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破产企业主行为,不应轻易动用刑事犯罪处理手段。

  国家立法和实际形势有关系

  记者: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较多,对此你怎么看?

  张文显:按以往所谓“惯例”看,一般都是任期将近结束时通过的法律较多,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突破了大家固有的思维模式,换届初年就密集出台多部法律,这也是人大立法工作的创新和加强。

  记者:和当前形势有关系吗?

  张文显:当然有,比如食品卫生法,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怎么用法律手段保证用药安全、食品安全,这个非常重要。再比如汶川地震后,国家迅速修订了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忽略了待业人员权益

  记者:很多人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甚至认为这部法律与我国实际形势不符,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张文显:去年人代会上《劳动合同法》就是争议的焦点,该法在实施过程当中,正好遇见了金融危机,一方面企业订单减少,一方面又要维护员工权益,形成了短时矛盾,这是一种巧合,不能把企业的经营难题归结为是这部法律造成的。

  记者:那法律本身有没有缺陷呢?

  张文显:考虑不周的地方肯定有!譬如说,它注意到了已经就业的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但是忽略了市场上还没有就业的人员的就业机会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得企业的员工相对稳定,大量未就业的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失去了竞争机会。

  有些企业家不懂运用破产法

  记者:最近南方出现了恶意欠薪行为,这方面您认为是否应该用《刑法》严惩?

  张文显:分情况吧,如果恶意欠薪还是应该严惩的,但对于其他的非恶意行为也要适当考虑实际,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不能轻易地以刑事犯罪论处。金融危机经济衰退,我们的一些企业家法律意识没跟上,甚至有的根本不懂运用破产法,采取“远走高飞”的手段,我考虑对违法行为要打击,但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区分对待。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胡占山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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