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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家庭破裂可向第三者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2日02:02  东方网

  调查:您如何看待向第三者索赔的立法建议?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

  东方早报记者俞立严

  夫妻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给出了她肯定的回答。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兰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她对未婚同居和第三者“小三”等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现象提出了立法建议。

  男女同居不应全盘否定

  “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不太适宜”,对于男女同居这一社会现象,马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她看来,同居可分为配偶间同居(婚姻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而后者又可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破坏婚姻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非婚同居)。

  马兰认为,现行婚姻法对配偶间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进行了明确区分,但对后者未有做进一步的切割,而是采取了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这是不太适宜的。

  马兰认同有配偶的人还与“小三”同居这种破坏婚姻的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她认为还应看到非婚同居与破坏婚姻的同居不同,非婚同居对法定婚姻关系的破坏和冲击较小,法律对这种同居关系固然不宜予以肯定,但从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这种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小三”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现实生活上来说,当前非婚同居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社会也有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但因其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又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

  为此,马兰建议修改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确定归属;无协议的,按照一般共有原则确定。而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双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对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赔,马兰持鲜明的肯定态度。她表示,第三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既然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为此,马兰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离婚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具备相关情节的,过错方有权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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