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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公务员培训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02:48  现代快报

  本月初,首次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其间,一系列公务员新政策随之浮出水面。据悉,今年将制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以及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和录用特殊职位体检标准等。全国两会开始后,一系列与公务员、政府雇员相关的建议也不绝于耳。

  公务员要切实做到“先培训再提拔”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郭广银建议,为推进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我国应尽快制定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法规。

  她建议,公务员培训法应对培训的对象、目标、内容、种类、方式方法、管理体制、培训机构、经费来源、师资条件、考试考核、培训与任用、培训与职务晋升迁、培训的奖励与惩罚等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其次,应注重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机构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设置专门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健全高效能的培训主管机构,明确划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各级各类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对象、种类、内容、方式和学制等,同时通过建立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为主渠道,以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为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这些培训机构相互联系,相互交流培训信息和教学经验,共享师资力量和硬软件设施,从而降低培训成本,扩大公务员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全面科学地贯彻落实。

  另外,还应注重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尤其要做到任职前必须培训,任职后必须定期进修,鼓励在岗自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再提拔”。把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公务员能产生一种内在的学习动力,积极参加培训。

  建议为政府雇员制立法

  与传统的公务员制不同,政府雇员制于2002年由吉林省率先试行,随后深圳、珠海、武汉、长沙、南京、无锡等地纷纷试水。政府雇员制具有灵活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特点,与传统公务员制度相比较,更能体现政府灵活的用人机制。但是,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撑,政府雇员制现在完全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结果,管理制度差异较大。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工业大学能源学院院长张红建议,应尽早制定《政府雇员法》。

  张红认为,《政府雇员法》应统一政府雇员的法律称谓。目前有“政府雇员”、“机关雇员”、“机关事业单位雇员”、“政府特殊公务员”、“地方首席科技顾问”等非法律称谓。建议将所有上述人员的非法律称谓统一确定为“政府雇员”。对雇员的权限也要进行明确,主要协助行政部门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专业性事务,建议明确政府雇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政府雇员在薪酬机制上则应体现灵活性和市场化特征。政府行政首长可根据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雇用人员的综合能力酌情全权决定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包括确定薪酬水平、提供合同期满酬金及合同期限的调整薪酬。行政首长的决定权也应受到相应约束:薪酬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同类职业的工资水平,不高于当地普通公务员工资水平。

  其次,为避免对政府雇员的长期或不定期雇用,建议明确雇用合同的最长期限,无任何续聘保证。为防止对公务员制度形成冲击,政府雇员受雇期间,须在雇用条件中明确规定:雇用期间不会获得调职、职务晋升、转任公务员职位,也不会在公务员招录中享受优厚条件。

  快报特派记者 郑春平 都怡文 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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