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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法院长张忠厚: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刘宏

  “刑法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减刑没有限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也是对犯罪分子无意间的纵容和宽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代表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刑罚的正确执行,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迫切需要对我国刑法关于减刑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改。

  这位大法官在这次“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减刑、假释规定的建议,以期推动完善立法,改变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严重暴力犯罪出现了日益增多的趋势,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和手段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放火、爆炸、故意伤害、投放危险物质等重罪出现大幅上升的势头,而且呈现出团伙性犯罪增多、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的特点,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张忠厚说。

  另一个理由是,严重暴力犯罪分子通过减刑释放后,重新犯罪率较高。

  “由于我国刑法对严重暴力犯罪没有不得减刑的规定,他们当中很多人可能在没有完全改造好的情况下,通过减刑得以提前释放,从而导致很多犯罪分子回到社会后,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使得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没有实现。”张忠厚对记者说。

  而且对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减刑会造成极大地不公平,张忠厚说,刑法虽然在第八十一条对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禁止假释,但是并没有排斥减刑的适用。

  “这就导致实践中没有加以区分,一律准许严重暴力罪犯不断地减刑,使一些主观恶性较深,没有完全改造好的罪犯,通过减刑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由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各不相同,一律准许其不断地减刑,实际上就造成了极大地不公平,甚至是对犯罪分子无意间的纵容和宽大。”

  针对这一问题,张忠厚的建议是,在刑法中增设严重暴力犯罪可以宣告不得减刑的条款。

  “建议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七十八条之一:对于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放火、爆炸、故意伤害、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暴力性犯罪,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程度,可以在决定刑罚的同时,宣告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对于前款规定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减刑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予以宣告。”

  “由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情节和原因因案而异,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因人而异。有的犯罪分子原来本质不坏,如义愤杀人者、带有为民除害性质的大义灭亲者以及一些文化修养较高、因婚姻家庭冲突一时酿成悲剧者等等。这类罪犯一般悔改意识强,改造积极,回归社会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他们与严重危害社会、性质恶劣、恶习深、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张忠厚说,因此,建议并不对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缓罪犯完全排斥减刑的适用,而是要“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程度”来具体判定。

  对于将“故意伤害罪”放在几类其他罪后面的原因,张忠厚解释说:“一般而言,抢劫、绑架、强奸、放火、爆炸等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故意伤害严重得多,给社会大众造成的恐惧心理也更大。而且,很多故意伤害案是由普通民事纠纷引起,因此在修改建议中,将故意伤害放在了抢劫、绑架、强奸、放火、爆炸等几种犯罪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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