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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长:人大应尽快制定人民监督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徐伟“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在全国试行以来,已经过去五个年头了。目前,该项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该到瓜熟蒂落的时候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人民监督员法。

  陈旭代表介绍说,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依法开展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问题,它需要建立社会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使检察权。

  “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具有的社会监督性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实践已证明其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提高了依法检察的水平。”陈旭代表说,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而开展。在全国试行五年多来,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司法规范性文件所能确定,而必须由法律来明确。

  陈旭代表建议,人民监督员法应该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对象范围,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监督工作机构的设置,监督形式和监督程序,监督评议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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