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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斗斗
司法实践表明,有相当一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问题何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代表直言:“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规定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案件,不尽科学、合理,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律适用现有审限规定存在很大困难。”
在山东代表团驻地职工之家,周玉华向记者道出了适用“一刀切”审限的“四难困境”。
“由于法律没有例外规定,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二审的最长审限均为两个半月。”周玉华表示。
他告诉记者,一些案情本身复杂,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犯罪及其他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抢劫、盗窃数十上百次的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及被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所涉人员众多、罪名多、犯罪次数多,光是案卷就有数十宗、甚至上百宗,审判人员的工作量远大于一般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人为了保全性命,往往采取“翻供”、“检举”等方法拖延时间,也增加了证据审查核实的工作量。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必须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做到“有疑必排,排疑务尽”,周玉华说,为此法院在证据审查和补查、二审开庭、案件讨论和把关等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审理时间也会随之延长。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刑事部分的公正依法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但引导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做大量艰苦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即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筹集赔偿款也需要时间。”周玉华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这个规定在周玉华看来:“毕竟不是法律,且许多死刑案件虽延长两个月也不能完成民事调解工作。审限过短制约了办案人员做调解工作、落实案结事了要求的积极性。”
“鉴于目前国家还不可能通过大幅增加法官数量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适当延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周玉华说。
周玉华告诉记者,就是上述四个原因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审限内审结,客观上也导致了超审限、超期羁押案件的出现,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修改立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势在必行,应在立法上为上述案件的审理和证据调查核实工作留足时间。”他建议,立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进行通盘研究,修改“一刀切”的审限规定,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特殊规定。
“要厘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除现行立法列举的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外,还应当包括涉及人员众多、罪名多、犯罪次数多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因民间纠纷、民生问题引发的重大案件等。”周玉华提出。
同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限可以延长两个月的司法解释立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