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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伟
在这座城市重大灾害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可以被认定见义勇为,而在那座城市只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才算见义勇为,再换座城市,甚至将提供犯罪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视为见义勇为。
“同样一个行为、同样一个人,有可能成为人前歌颂的英雄,也有可能成为人后默默流泪的弱者。”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李顺桃委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全国性质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给英雄“全方位”保护,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不再重演。
每年协助公安破案12000起
路遇抢劫,挺身而出;遭遇求救,伸出援手。李顺桃委员说,见义勇为人员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惜流血、负伤致残,甚至牺牲个人的生命。他们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自己和家庭往往蒙受巨大的身心和物质损失,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理应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000余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0000余人。在抢险救灾中抢救他人生命8500余人。
“为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全国见义勇为表彰会一般是每两年召开一次。”李顺桃委员说。
记者了解到,在见义勇为工作的经费保障方面,多数省(区、市)采取政府埋单的方式,将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列入当地当年的财政预算。各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还会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捐助。
29个省市立法但标准不一
据介绍,目前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规范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报、调查、鉴定、评议、表彰、奖励、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步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从国家层面上讲,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李顺桃委员指出,全国法律的缺失,带来了不少问题。“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不统一,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李顺桃介绍,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广西见义勇为负伤,因医院要钱而延误救治致死;广西籍民工韦兆安在珠海见义勇为负伤,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跳楼身亡。
此外,许多地方没有建立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见义勇为人员受伤住院,往往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建立了绿色医疗通道的地区,由于医疗救助体系不完善,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无人支付,给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绿色通道往往陷入尴尬的境地。
制定统一条例规范权利义务
李顺桃委员表示,颁布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可以明确见义勇为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各地工作机构及时准确认定,方便开展后续工作。同时可以统一协调全国各地见义勇为工作,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不受侵害。
李顺桃委员建议,在制定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时,应建立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长效机制。一些人因见义勇为伤残甚至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成为弱势群体,生活没有保障,甚至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对于这类人员和家庭,仅靠一次性的奖励和逢年过节的慰问,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应通过长效机制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长期的医疗救治服务和生活保障。”李顺桃委员说,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参照相应的保险政策,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给予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