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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6时许,河北省武安市金铭煤矿爆炸,4人遇难。2月22日凌晨,山西屯兰煤矿瓦斯爆炸,78人死亡、114人受伤。2月9日晚,违规燃放烟火引燃央视新大楼北配楼,造价近20亿元的“摩天大厦”几近“香消玉殒”。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高达7亿元,导致748人重伤、5551人死亡。
“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立案侦查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人民和国家利益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18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14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已立案侦查123人。”3月1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检察工作报告中透露,事故背后渎职失职犯罪仍然居高不下。谈及此,代表委员无不痛心疾首。
重大事故往往与渎职相伴相生“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监管职责却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难辞其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事故频仍背后大都有官员失职渎职的影子。
或许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是方工这一“断言”的典型注解: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遇难、33人受伤、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此后,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原县长李学俊、原副县长韩保全,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晓民、县安监局原局长张新如等34名官员因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厅级干部2名,处级干部10名。
“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是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地方官员对国家的土地、矿山等管理法规和政策的不了解、不熟悉也是重要因素。”一直关注安全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林繁认为,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与官员的渎职失职往往相伴相生。
“他们或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甚至直接充当‘保护伞’,或责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执法犯法。”方工委员认为,不给钱不作为,给了钱乱作为,使这些本应肩负监督管理职责的官员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监管,危害尤烈。
检察机关重拳出击盯紧事故背后
2008年,事故瞒报现象突出。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爆炸。矿难发生后,矿主买通记者与当地某些政府官员,瞒报事故达两个月之久。经举报,调查认定事故中有35人遇难。此外,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山西娄烦尖山铁矿排土场事故都出现过瞒报。2008年,仅河南就查实瞒报煤矿事故11起,29人因煤矿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官员与不法业主相互勾结,对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抢救,对事故隐瞒不报,导致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方工委员认为,瞒报既导致救援滞后,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处难度。查办案件无法第一时间介入,会导致证据灭失,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赢得攻守同盟机会,借以阻碍对抗检察机关的侦查,逃避打击。瞒报事故的有直接责任方,也有官员。
盯紧并及时查办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者,方能促其梦醒,勒马于悬崖。
“山西是个煤炭大省和能源基地,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犯罪,山西省检察机关一直紧盯不放。”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透露,2008年,山西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195件203人,涉嫌渎职犯罪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树勇、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等一批要案亦赫然在列。“这是历史上山西检察机关查办要案最多、涉案领导干部级别最高的一年。”柯汉民代表说。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2008年,检察机关共介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2571起,同比攀升121%;投入警力9561次,同比上升161%;立案侦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794件918人,同比分别增长58.5%和56.4%。全国大多数省份立案人数同比大幅度攀升,河南、山西、黑龙江、湖北、四川、广东等省立案人数均上升迅猛,达到全国总数的63%。
在查处渎职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同样面临着重重阻碍。干扰多、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的问题依然突出。
方工委员认为,有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错误认为查的是自己人,或者认为影响部门或当地形象。“这也是导致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还需要从体制、机制上着力破解”。
查办渎职犯罪的同时应关口前移抓预防“看到这些数字,我心里很不好受”。谈到过去一年被查办的
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官员,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洲给记者算了一笔损失账:“很多人都是国家多年培养出来的,他们过去大都是家族的骄傲,现在一下子成为家族的耻辱,个人的损失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王东洲建议检察机关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将预防关口前移,通过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使我们的官员不能、不敢犯罪。“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犯罪大有可为,我希望明年听报告时数字能够下来,人数越少越好。”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张兴凯多次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并曾经担任襄汾溃坝事件调查组的技术组组长,看到一个个官员倒下,这位代表很是痛心。“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犯罪的同时,应该研究建立预防机制,将预防犯罪关口前移,让这些事情不发生。”
3月11日,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平顶山市委书记赵顷霖认为,检察院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强研究,建立事前监督机制。“目前的事后监督,无法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市长刘国庆也持有相同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建议,建立一般性巡查制度,强化常规预防的制度性,通过随机性的巡访、抽查,开展预防工作。
方工委员提出:恢复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据方工委员介绍,一般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宽泛的职权,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在于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几个方面,涉及司法领域或者诉讼过程的监督。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使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法律监督权也包括对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严重违法的情况发生,对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特别是在贯彻新制定的法律过程中,这项监督权尤显重要。
方工委员表示,建国后,我国模仿前苏联,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对行使一般法律监督权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文革”开始后,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一般法律监督权一直没有恢复。“建国之初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对我们今天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应予恢复。”方工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