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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G《深度105》2009年3月15日播出:消费者精神赔偿第一案,以下为节目内容。
【演播室1】继续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话题。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物质利益、身体健康,在很多时候还对消费者的精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今天的《说旧闻》,我们就要来回顾一起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典案例,正是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案件,导致了在我国商家第一次对消费者作出了精神赔偿,从而对相关法律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那就是发生在1995年的卡式炉爆炸毁容案。
【法庭各方陈述实况+音乐】原告律师:留下了永远无法治愈的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创伤。被告律师: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对受害人贾国宇表示深切的同情。贾国宇同志17岁,正值青春花季,遭受如此不幸,令社会各界,也令我们气雾剂公司深感同情和不安。
【解说】相片中的女孩名叫贾国宇,1995年,她是北京市铁道附中高中二年级的学生,这一年,她17岁,正准备出国参加英语比赛。3月8号,贾国宇一家和亲友来到海淀区春海餐厅,一起庆祝父亲的生日。就在大家开心说笑时,突然一声巨响,他们餐桌上的卡式炉爆炸了。
【解说】一同就餐的12人全部受伤,4人重伤,其中,贾国宇的伤势最重,手、脸等部位达深2度烧伤,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容貌尽毁,惨不忍睹。出国比赛去不成了,她的一生也彻底改变了。
【采访资料】贾国宇:从这件事之后呢,说实话,我觉得我今后一生都不会有真正的快乐了。我觉得东西生产出来是为人服务的,可是现在我说得不好听点,像定时炸弹一样,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炸着谁,也不知道以后会给什么样的人带来痛苦。
【解说】事故发生后,贾国宇不得不辍学在家,看病治疗。医生让她一直带着加压面罩,防止新生肌肉增生。她的脸要分多次进行整容手术才可能恢复,但是手术的费用高达数十万元,对这个当时月收入只有1500元的四口之家来说,这是个天文数字。
【实况】贾国宇哭着:我的心情越来越不好,因为我知道,我现在越来越感觉到,我现在面临的问题很多,我不知道一个人能不能承受得了。
贾国宇父亲:哎,不许这样。
【解说】贾国宇的父亲贾占才,是一位退休军医,在后来的奔波中,他的头发几乎全白了。1995年8月1日,贾占才提起诉讼,将卡式炉和燃气罐的生产商以及就餐的春海餐厅全部告上了法庭。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王建平毛遂自荐,担任了贾国宇的代理律师。
【采访】王建平 贾国宇的代理律师
这样一个花季少女受到这样一种损害,似乎你要不去救助她,不去做这件事,从良心上,从道义上,从义务上要谴责自己的。后来几次贾国宇换药的时候,我在旁边,应该感觉内心是非常受刺激的,所以应当说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心情和一般的普通代理,和一般的普通案件是完全不一样的。
【解说】这一事件迅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当时有几十家媒体在报道此案。
【采访】李峙冰 时任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记者:当时她是北京英语比赛第一名,品学兼优的一个孩子。我这个心里面,当时说实话比较打动我的是一个青春少女,突然间被毁了容,你想对一个人的心,对一个人的家庭,绝对是一个压力非常大,冲击力非常大的一件事情。
【解说】李峙冰当时作为北京电视台的记者,跟踪报道了贾国宇事件的全过程。而当时最引起他注意的,则是起诉书上的一行字,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5万元,这是贾国宇的父亲坚持提出来的。
【采访】李峙冰 时任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记者
如果判决不满意,他心里面补偿不了,所以当时这个判决,更多的不在于钱本身,在于有了精神补偿或者精神抚慰金这么一个说法。
【采访】王建平 贾国宇的代理律师
他父亲对失去女儿这个健康的情况是非常痛苦的,说的一句话是什么呢:就是给我金山银山我都不要,我就要我的女儿。
【法庭两被告辩护实况】
春海餐厅服务员:我们就在外面试验好,给他们打着火,然后给他端上桌。
气雾剂公司辩护律师:我们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解说】在随后几次的开庭中,卡式炉和燃气罐的生产厂家都不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上,他们也没有向受害人支付过一分赔偿金。而另一被告春海餐厅,则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以受害人的身份反诉燃气罐生产厂家,并以此作为不再承担责任的理由。审理因此成为了马拉松,而贾家则在这场持久战中倍受煎熬。
【法庭实况】专家组鉴定意见如下,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边炉不具备边炉所装的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的。
【解说】后来,法院请来的权威部门专家作出鉴定,在长达96页的鉴定书中,专家指出,燃气罐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而卡式炉也存在质量缺陷,生产厂家理应承担相应赔偿。但是对于精神赔偿是否应该支持,却成为了一大难题。
【采访】王建平 贾国宇的代理律师
面容受到毁损了之后,会不会在就业、会不会在婚恋这些方面受到影响,而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要不要赔呢,至少民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侵害了公民权利是要赔的,只是落实到具体条文当中,明确地指向精神赔偿,有这个具体的相关的文字的表述是没有的。
【解说】虽然贾国宇案进展得并不顺利,但它却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1996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一年一度的3.15晚会请来了贾国宇的父亲,这时,距离贾国宇毁容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年。
【实况资料】贾占才:我女儿付出血的代价,这个代价不能白付啊,这已经不是一个人,我一家的困难和痛苦,这是个社会问题了。我呀,希望全社会都来重视,都来重视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今后千万千万不能再发生这种事故了,对个人、家庭、国家损失太大太大了,我们是要找回一个公理,找回一点心理的平衡啊。
【演播室2】当年,贾占才老人的流泪控诉,打动了无数人。然而,感情是感情,法律是法律。在贾国宇之前,也有一些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要求得到精神赔偿,比如西安一名消费者被高压锅炸伤,北京一名消费者被劣质玻璃杯炸瞎眼睛,但是他们全都无功而返,因为当时我国对消费者的精神赔偿尚无法可依。当时只有人格权受到侵害,才能得到最多几百元的精神赔偿。这道难以逾越的法律屏障,摆在了审理此案的法官陈继平面前。
【解说】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封存了12年的卷宗,封卷上写的是——贾国宇,人身侵害赔偿纠纷。十几年过去了,当年的主审法官陈继平现在已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职。陈继平说,由于当时既没有关于精神赔偿的明确法律条文,也没有司法解释,因此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出精神赔偿,法院通常都不予支持。
【采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继平:当时的一种理念,一种普遍的看法就是认为,我把你的损失填平就完了,因此而造成的这种肉体的痛苦,精神的痛苦,都不予支持。这样的话,这种矛盾非常激烈的时候,我们也一直想寻求突破。
【解说】在卡式炉爆炸案中,花季少女被毁容的惨痛经历以及此案所引发的强烈社会关注,使得法官们重新审视关于精神赔偿的可能性,并寻找法律突破点。
【采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继平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必须严格按照成文法处理,在当时法律比较滞后的情况下呢,我们也想能找到一个突破点,能实现,在具体操作中,百姓的一种疾苦,当事人的一种愿望,甚至我们自己也认为,这不给是不合适的。
【解说】陈继平法官苦苦在法律条文中求索,他发现,虽然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1994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相关条文,但是《消法》的第41条让他眼前一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残废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那么,“残疾赔偿金”能否适用于精神赔偿呢?经过多次讨论,陈继平法官及同事给予了肯定的判断。
【采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继平
实际上残疾赔偿金,我们现在不好说它是一个精神赔偿费,但是我们如果说这个案子办的,我们为残疾赔偿金注入了精神损害的这样一个内容,等于利用这个法律依据,我们间接的完成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支持。
【解说】1997年3月15日,在这个具有特殊含义的日子,贾国宇一家终于等到了宣判的这一天。法庭上,几百人的旁听席坐得满满当当,贾国宇的妈妈神情紧张,贾国宇的父亲甚至吃了多次速效救心丸,人们在等待着,这究竟是一份什么样的判决。
【法庭宣判实况】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其终身的悔恨和疼痛。
【解说】经过长达二十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燃气罐和卡式炉的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2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这在我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开创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采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继平
首先,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此之前,从来没有一个精神损失费是因为这个残疾或者人身的这种损害,所给予的,所判决的。首先没有先例,第二就没有这个数目。
【采访】王建平 贾国宇的代理律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这个判决当中,明确地写了精神赔偿这几个字,我认为是一种很大的突破,这是极大的一个突破。
【解说】这是贾国宇的父亲走出法庭时的情景,倔强的老人拒绝了别人的搀扶,对于他的家庭来说,对于他曾经美丽的女儿来说,今后的路还需要他支撑着走下去。
【字幕】1997年3.15晚会
【晚会实况】观众朋友们,去年收看过3.15晚会的观众可能还记得这样一则报道,一个正值花季的少女……
【解说】就在宣判当天的晚上,央视3.15晚会的镜头也再一次聚焦贾国宇,并向全国报道了她胜诉的消息。同一起案件连续两年出现在3.15晚会上,这也是罕见的。
这一年的夏天,贾国宇参加了高考,最终考上了北京的一所大学。即使在夏天,她也不得不带着大大的口罩和帽子,而这个画面,也是贾国宇最后一次在媒体上露面。
【采访】王建平 贾国宇的代理律师
她父亲是老来得子,尤其这个女儿他真是视为掌上明珠,女儿遭受了这种,作为他来讲,绝不愿意让女儿公诸于世,让大家都来看她这种惨状的,从内心上来讲他是抵触的。
【解说】贾国宇案成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经典判例。不久后,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省一级消费者保护条例,都纷纷加入了精神赔偿方面的内容。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可诉讼主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采访】王建平 贾国宇的代理律师
这个案件以后,各地的法院在精神赔偿上都完全有所突破,而且赔偿的数额甚至高达数百万的也有。贾国宇的案件最重要意义不在于贾国宇本人,获得了一种有限的赔偿,而在于它给这个社会、这种群体得到了一种法律上的先例,在法律上提供了一种武器,提供了一种依据。
【黑屏字幕】
1998年,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缘在上海屈臣氏超市遭非法脱衣搜身,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00年,消费者高彬在北京酒吧被对方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入内,法院判决酒吧赔付高彬包括精神损害费在内的4000元赔偿金。
2002年,中央电视台《半边天》女主持人沈旭华,在北京张生记餐厅吃饭时坠楼身亡,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2006年,11名患者因注射"齐二药"亮菌甲素出现中毒反应,9名患者死亡;2008年,法院一审判决生产厂家赔付各受害者共计350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导:金佳睿 摄像: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