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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恋人25万元的拉锯战

  文/郭敬波

  提要:恋人分道扬镳后,财产纠葛究竟如何处理?法官和专家给出了明确答案。

  编者按:在恋爱期间,一方不能以恋爱期间对方在经济上的慷慨程度,作为判定对方是否真心的表现。因此当恋爱关 系破灭之际,这种涉及到财产的纠纷会令双方陷入法律的漩涡之中,也许会将自己推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不堪境地。恋爱 双方在品尝爱情的甜蜜之际,不妨提醒自己“捂紧口袋,谈情说爱”。

  因病得福

  刘某是深圳市某机关的公务员,事业上还算顺心,但生活却不尽如人意。眼看着离异近10年,已年逾不惑,却没能 找到称心如意的人儿,孤雁单飞的日子让刘某倍感凄凉。

  2006年的一场重感冒让刘某因病得福。刘某到深圳市某医院看病,给刘某接诊的医生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孩,眉 清目秀,唇红齿白,纯洁的白大褂裹不住她那优美的线条,让刘某心仪不已。

  住院期间,刘某了解到,女孩名叫小宁,是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的医生。当时,她在该院进修学习。10多天的住院 日子,小宁周到的护理让刘某感受到了一份久违了的家的温暖。

  感冒好了,刘某却得了“心病”。出院后小宁的一动一颦总在刘某的脑海里挥之不去,几天不见小宁,刘某就感到浑 身不自在。

  随后,刘某有病没病就往医院跑,为的是能多看小宁一眼。而小宁对沉稳、大方的刘某也很有好感,两个人的“医患 关系”在一来二往中逐渐升华。几个月后,小宁搬到了刘某的住处……

  1年的进修期很快结束了。一番依依惜别后,小宁回到了宁波。相隔千里,刘某和小宁只能一天通10多个短信、电 话来慰藉彼此的思念之情。

  2007年,小宁在工作的医院附近看中了一套房子,无奈刚上班不久,她囊中羞涩,拿不出那么多钱。小宁想到了 刘某,两人的关系已经这样了,买房这等大事也该和刘某商量商量。于是,小宁给刘某发了一个短信,把自己想买房和希望得 到刘某资助的意思告诉了刘某。

  见到短信后,刘某丝毫没有犹豫,很快将25万元的现金汇到了小宁的名下。有了这笔钱,再加上小宁平日的积蓄以 及她父母的资助,她当机立断地买下了这套住房,并把房子装修得别具一格。小宁还把精心装饰过的新房拍成许多照片,从网 上发给刘某,一对恋人沉浸在幸福之中……

  父母之命拆鸳鸯

  和刘某恋爱的事情,小宁只是偶尔向父母提起过。而今,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总该让父母见见刘某吧,小宁心 中盘算着。于是,她给刘某打了个电话。2008年年初,刘某利用休假的机会,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了宁波,拜见了自 己未来的岳父岳母。

  小宁的父母见到刘某后,对这位准女婿大失所望,“刘某的年龄都可以跟自己称兄道弟了,怎么能和自己的女儿结婚 ”。送走刘某后,小宁的父母极力反对这门亲事。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小宁也有些悔意,再加上刘某曾许诺的“将工作调动到宁波”一事渺茫无期,小宁渐渐觉 得和刘某的结合确实有点不太合适。

  越来越少的电话联系让刘某感觉到了小宁在有意疏远自己。在刘某的苦苦追问下,小宁终于鼓足勇气,说出了“分手 ”二字。随后,刘某坚持每天几个电话,极力想挽回这段感情,但小宁在父母的劝诱下,心意已决,后来,干脆把电话号码给 换了。

  一段痛苦的折磨之后,刘某也无奈地接受了分手的现实。但是,“自己也不能人财两空呀”。于是,刘某在小宁的Q Q上留言道:“既然你已经情断意绝,那你借我的那笔买房款能不能还给我……”

  看到刘某的留言,小宁很是伤心。“自己毕竟把最美好的东西给了他,给我那点资助怎么还要索回,我的青春损失该 怎么算?”为此,小宁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如果你当时没有明确说明这笔款是借的话,基于你们当时的恋爱关系,这 笔钱有刘某赠与你的意思。按照法律,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所以,你没有义务返还这笔款。”

  刘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小宁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两个曾经热恋的情人横眉冷对地分别坐 在了原告席和被告席上。

  不当得利应返还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经小宁要求后汇款25万元给被告小宁 用于购房的事实,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款属于借款。同时,基于原告汇款时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也难以推定原告的汇款具有借 款性质。因此,原告以借款为由要求被告小宁返还款项证据不足。然而,本案争议款项不菲,被告小宁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 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因此,被告小宁提出该款属于赠与的辩护意见既无有力证据证明,也与常理 不符,亦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人。被告小宁获得的上述25万元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缔结婚姻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小宁返还 款项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限被告小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款项2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陈建军认为,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 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一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适 用一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规定。但是,毕竟目的赠与有其独立的特征,现有的规定不能涵盖目的赠与的所有内容。因此,在 一些方面就显得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中,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 的返还。

  恋爱关系的解体原因有时很难做出理性的分析,且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尚不存在如同婚姻关系所确定的法律上 的人身关系,所以,类似婚姻中的“忠诚义务”便无从谈起。因此,虽然恋爱关系结束时可能有一方会遗恨终生,但在法律上 来说,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虽然受赠方拒绝返还,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其存在过错,但是,可以作为认定赠与方达不到“目 的”的原因。

  本案中25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 。所以,法院按照不当得利判令被告小宁返还该款项。

  小恩小惠法不管

  一对恋人分道扬镳了,是否真要像歌中所唱的那样“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来个秋后算账? 陈法官表示,并不是这样。比如一个男孩喜欢上一个女孩,为了讨得女孩的欢心,经常请女孩吃饭并且经常送花、送小礼物, 而最后女孩拒绝了男孩的恋爱请求,那么,这个男孩有没有权利要求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两者之间是一个不受法律调 整的社交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以后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任何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参与者的投资,当然这种 投资并不尽然表现为经济投资,还有时间投资、精力投资等。对于一般的社交关系,法律并不予以调整和规范。

  当恋爱中男方以不动产或其他贵重物品相赠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出台以后,一些法院对大额财产按照“彩礼”而判令返还。事实上,“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 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对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对于恋人之间的赠与,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无条件的赠与,即便双方恋爱关系解体,赠与方也无权再要回;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当一方送给一方东西的时候,前提条件是对方是自己的恋人,赠与以将 来能缔结婚姻为目的,当两个人分手时恋爱关系已经解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即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无法实现,所以 ,受赠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实际上,恋人之间的赠与是目的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赠与,在赠与“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人或外行人标 准进行判断。比如对于恋爱中的小额经济往来,只能认定是恋爱社交行为的正常投资,对于大额的经济往来,也要视个案情况 ,根据双方恋爱关系持续期间及赠与方的目的与经济状况来具体判断,而不能一概认定为附缔结婚姻目的的赠与。这样,才能 防止一些人在恋爱期间为讨对方欢心出手阔绰,一掷千金,达不到目的,再借公权力追索。

  女性交友应慎重

  就恋人之间经济往来这一社会现象,笔者采访了宁波大学的洪学军博士。

  洪博士说:“恋爱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成本与付出。这种成本与付出从经济分析的视角 可以说成是一种投资。在恋爱最初阶段,约会或其他类似的寻找与接触活动就是恋爱关系双方的消费或者投资。”

  “婚姻是强者的盛宴”,在文明社会,经济占有量是衡量一个人强弱的标尺,经济上的强者有更多的资本去赢得异性 的青睐。

  除了经济投资之外,恋爱关系还是一种高成本的心理投资。如果恋爱“要约”被拒绝,一般人都会觉得这是一种很丢 脸的事情。所以,人们更愿意在不以寻找配偶为初始目的的环境中,寻找恋爱对象,就是为了减少这种心理投资。

  恋爱还是一种风险投资。“恋人”虽然不是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恋爱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 “公示性”,双方在公众场所以亲密的举动来让大家明白双方的关系。公示性必然导致恋爱关系双方寻找其他人机会的丧失, 这种机会同样具有价值性。相对于男性来说,仅仅年龄的增长就足以导致女性在恋爱市场中价值减损。在国内曾经出现过多起 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案件,足以看出女性对于这种投资的重视。

  由于婚姻观念的变化,目前,婚前同居的现象很普遍。这也带来了另一种投资,身体投资和生育投资。在一些传统观 念影响下,这种投资成本是不一致的,女性的投资成本更高一些,承担的风险也更大一些。

  如果恋爱投资的结果是双方实现了百年好合,这种投资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但是,不管恋爱阶段还是婚姻阶段出 现了问题,则男女投资与收益的比例是不同的,这主要是由于投资利益的实现对双方来说不是同步的。一般来说,在恋爱前期 ,男方投资大收益小,而女方投资小收益大,而在恋爱后期和婚姻前期,男性收益大,而女性则更少一些。这种不同步导致在 不同时期双方关系解体,相对价值的损失不同。

  但是,应该注意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法院的审判更注重财产问题而不是感情问题。国内出现的多起恋爱结束后,索 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件,均没有得到支持。对于恋爱关系之外的经济投资造成的价值减损,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予以保护。所 以,尽管恋爱或者婚姻结束后许多怨妇抱怨“自己把生命中最美好的时光给了那个负心汉”,但是,并不能得到公权力的救济 与保护。

  “青春损失以及恋爱中金钱之外的其他投资很难用价值来衡量,对这种投入难以通过金钱补偿来予以平衡。因此,在 恋爱投资的救济上,实质上对女方是非常不利的。”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3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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