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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批捕15名瘦肉精猪肉案嫌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9日08:07  南方日报

  本报讯 广州市检察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3人为涉嫌喂食、销售含“莱克多巴胺”生猪。

  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廖荣辉介绍,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昨天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了龚某等三名涉嫌喂食、销售含有“莱克多巴胺”生猪的犯罪嫌疑人。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龚某于2009年初,在其位于增城市石滩镇沙庄上围村的养猪场内,给猪喂食“莱克多巴胺”饲料,2月25日,龚欲将20头生猪出售时,被查获。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09年2月开始给其位于增城市石滩镇岗尾村的养猪场内的28头生猪喂食“莱克多巴胺”,2月23日被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叶某,在增城市石滩镇沙庄上围村的养猪场内,给100多头生猪喂食含“莱克多巴胺”的饲料,2月23日出售47头生猪到东莞时,被查获。

  目前,已发现案件的海珠、天河、白云、花都区和增城市的检察院,均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以适当罪名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从快批准逮捕了一批生产、销售“瘦肉精(化学名称‘盐酸克伦特罗’)”猪肉的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雷辉戎明昌穗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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