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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在认真总结古生物化石保护实践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研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脊椎、无脊椎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等化石的采掘、收藏、进出境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同时,为避免与文物管理产生不必要的交叉,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第二条)
(二)确立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原则。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古生物化石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科学研究优先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三)建立了古生物化石的分类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古生物化石和一般古生物化石两类;重点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一般古生物化石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四)规范了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古生物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且成立三年以上的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博物馆,因科学研究、教学或者科学普及需要,可以申请采掘古生物化石,并明确了申请采掘批准文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等。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中外合作科学研究项目采掘活动的管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章)
(五)规范了古生物化石的收藏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和其他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等条件,并对博物馆和其他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借用、租赁古生物化石提出了管理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六)规范了古生物化石的进出境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取得出境批准文件,并规定了出境申请的批准权限、条件和程序等。对于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查验、登记等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国家享有追缴权。(第四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在古生物化石采掘、收藏和进出境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wh@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