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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以短信抽奖方式发放旅游券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4日18:13  法制日报

  拿着政府发放的旅游消费券,可以到指定旅行社参团抵用现金,到指定景区、景点享受减免门票的优惠,到酒店享受免费住宿……这个好消息让长沙市民张兴着实兴奋了一阵子。

  两个月后,好消息变成了现实。但是,获取旅游消费券的方式却令人感觉不爽———市民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息的方式获取抽奖资格,每发送一次就得向信息商支付1元的信息费。张兴想不通:原本是政府免费派送的旅游消费券,为何成了某些信息公司的赚钱工具?

  发放旅游消费券应对旅游“寒冬”

  据记者了解,2008年的冰雪灾害、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等一系列叠加负面因素,已经从现实层面影响到了湖南旅游。不少景区的接待量大幅减少,境外游客也比上一年减少了不少。

  被金融危机渐渐封冻的旅游市场,在2009年如何破冰?今年1月,在湖南旅游业年度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旅游局局长杨光荣对外透露,为鼓励湖南人游湖南,鼓励湖南居民消费,扩大内需,湖南省将通过抽奖方式,将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旅游消费券奖励给省内居民。

  3月19日,湖南省旅游局举办的“湘景湘游———百千万旅游奖券大派送”活动正式启动。这些省内旅游消费券,包括可在省内38家4A级以上景区购买门票时使用的旅游消费券、全省四星级以上酒店免费提供的1000间客房、全省3A级以上景区门票10000张以及全省61家国际旅行社免费提供的旅游代金券等,奖券全年有效。

  杨光荣告诉记者,向市民发放旅游消费券相当于给市民的“福利”,同时,也可以帮助旅游企业度过“寒冬”。

  获取抽奖资格得支付1元信息费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发放旅游消费券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加湖南旅游知识答题赢取抽奖机会;另一种是通过手机给固定号码发信息的方式,获取抽奖资格。

  前者是免费的,市民们普遍认同,但后一种发放方式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湖南某网站宣布,从今天开始,将从以短信方式参与活动的网友中随机抽取幸运者。今天的两位幸运者已经产生,他们除可以获得千元现金大奖外,还可以获得旅游消费券。

  “发手机短信参加抽奖,必须向信息商交纳每次1元的信息费。这样的参与还算不算免费获取?”市民张兴对此做法提出了质疑。

  为了核实情况,今天下午,记者按照网站提示,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送给网站指定的代码,结果显示,记者的手机被中国移动代扣了1元的信息费。

  而据媒体报道,此次活动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已经有3万名网友参加。“3万名网友,按每人收取一元信息费计算,目前信息商已经收取了3万元的信息费。”张兴说。

  除了张兴外,接受记者采访的多数市民都对这种发放方式提出了质疑。“以前说旅游消费券免费赠送给市民,现在却成了收费抽奖,我觉得这种发放方式不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民对记者说,“这样一来,政府行为不就成了某些信息商的商业行为?收取的信息费到底归信息商还是归政府呢?”

  但也有市民对这种方式表示无所谓。在长沙市某政府部门工作的王先生说:“我觉得收取一元钱的手续费也没啥关系,毕竟,这一元钱也许能换来千元大奖。”

  免费消费券应由行政机关主导发放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发放消费券,但具体到操作过程中,怎么发放、用什么方式发放、向谁发放、谁来监管发放等问题,并没有可以遵循的制度规定。

  “通过发放消费券的方式刺激消费,这不是个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费券是一种公共资源,不能采取类似短信抽奖这样的商业化发放方式。”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政府发行的免费消费券必须由行政机关主导发放并保证免费,杜绝里面的商业行为以及出于商业目的的炒作。发放主体不能社会化,否则将会加大法律风险。

  “检察机关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要监督整个发放行为,杜绝虚假炒作,杜绝以权谋私,杜绝弄虚作假。”这位法律界人士还认为,消费券具有现金的作用,属有价证券。如何杜绝假消费券、避免消费券被内部消费,应该引入司法监督。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以权谋私,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调查。否则,消费券不但起不到原有的拉动消费、刺激经济的目的,反而还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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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消费券的“法律后遗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陈有西认为,发放消费券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遗症”。

  首先,消费券性质不明容易引起“跟风现象”,导致金融混乱。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来源应该是国家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而不是企业和行业、商场的一种促销打折券。如果允许企业和行业发放消费券,就会变成广告促销的噱头。

  其次,消费券成为可兑现流通券,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如果消费券只是一种政府发放的社会福利措施,一次性消费不流通,问题还不大。但是,现在已经出现了消费券的转让、互相抵扣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可以用于购房、买社会保险。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就会实际上出现“第二货币”,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第三,消费券发放环节容易产生贪污挪用,从而触犯刑律。消费券在发放和流转环节中存在管理不严,无法防止恶意领取以此牟利现象。在发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截留、赠送、挪用等现象。

  第四,消费券伪造容易,有出现伪造犯罪和金融诈骗的可能。如果政府发出一亿元,在回收兑现时变成了两亿元,这个后果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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