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吉忠春在庭审现场。 |
昨日,曾令全国震惊的“2·13”蒙自警察枪击案,在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朝着当地一家企业的厂长身上连开三枪,并致人当场死亡的被告人吉忠春,被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他作案后“主动留在现场”,其辩护人认为属于“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这种观点,遭到被害人代理律师的强烈质疑:“如果这样,难道任何人作案后,丢掉作案工具,留在现场,还没来得及跑掉,就都应该算自首了?”经过半天的审理,红河州中院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之后,择日宣判。
现场
被告当庭忏悔
昨日的审理定于早上8时30分开始,但天刚亮的时候,就陆续有大量的群众从四面八方赶到红河中院外。其中,有近百人是潘俊的家人及亲友,他们在法院外拉起横幅,上面写着请求严惩“行凶警察”的字样,还有潘俊遇害时的照片。
“今年2月13日21时许,穿着便服的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驾驶私家车,在县城官恒小区倒车,与住户潘俊发生纠纷,向其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用约400字的篇幅,简单陈述了本案发生的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人认为:吉忠春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审判长即问被告“指控你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吉忠春立即回答“基本属实”。
审理进行到最后陈述时,吉忠春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追悔,并请求法庭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对死者及死者家属表示深深的忏悔……我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也对不起蒙自县公安局多年以来对我的培养,我向全局干警表示歉意……”
辩解
鸣枪示警谎言被戳穿
吉忠春曾称在对被害人潘俊开枪之前,曾鸣枪示警。而这一细节是否存在,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枪击潘俊致死的定性。
在一次审讯中,吉忠春这样供述:当晚,他驾车到官恒花园李升家里,去找舅舅万存书。倒车离开时,发现后面停着一辆车,李升的父亲便说去叫人把那辆车挪挪。隔了几分钟,来了一个男的,围着车转了一下,就朝他开骂:“你开什么××车”,并直接朝他鼻子打了一拳……“我就对他说,我公安局110的,有什么事情好好讲。但那人还是蹦过来要打我,并且骂‘打的就是你们这些××警察’。我听了很恼火,掏出手枪,朝那人站的地方连开了两枪警告他,但那人还继续朝我冲过来……当时,我的手指搭在扳机上。当时,旁边还有个女的,好像是他媳妇,一直拉着他,但根本拉不住。那个人朝我冲上来,我的枪就响了。”
昨日的庭审中,吉忠春说自己开了一枪“示警”,是对着潘俊站的地上开的,目的是“吓吓他”。
“作为一个有着23年从警经历的老警察,你示警是对着地上,而不是对着天上开枪吗?”被害人代理律师李春光质问。“不,我当警察只有21年……”吉忠春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审理中查明的情况,吉忠春曾鸣枪示警的谎言被当庭戳穿。公诉人说:在蒙自县官恒小区案发现场,办案人员只找到三枚子弹壳,这三枚子弹壳都是击穿被害人的身体而掉落在现场的。
交锋
“好人论”被法官叫停
司法机关对被害人潘俊所做的尸检报告显示,潘俊所中的三枪,一枪从左肩击入,一枪从左胸击入,而最后一枪,则是从后背击入的,三枪均将潘俊的身体穿透。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为什么会这么狠?一枪就足以致命了,竟然还接连开三枪?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他这样?”被害人的遗孀许馨月曾无数次追问这个问题。
“我不想打死他。是他逼我的,我都警告他了,他还继续来打我。我是被迫无奈才开枪打他的。”面对办案人员审问,吉忠春则这样回答。
“那么近开枪,你知道是什么后果吗?”公诉人发问。
“我知道,弄不好是要死人的。”整个庭审中,吉忠春声音低沉,他始终把自己描述成一个被辱骂和殴打的受害人:“我没骂他,没打他。我只是朝他开了枪。”
“被告也是一个好人,而且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民警察。”被告的辩护律师试图去为被告辩护。法官指出,双方的“好人论”均与本案无关,并及时叫停了双方律师。
■庭审焦点
被告人是否属于自首?
吉忠春的辩护律师表示,吉忠春在事发之后,主动把枪交给了身边的小区住户李国传,在现场等待警方,以此证明吉忠春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给予从轻量刑。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李春光提出反驳:被告人没有打110、120,缺乏自动投案的主观意识。归案后,却虚构事实,坚称自己曾鸣枪示警,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自首。
受害人是否有错?
被告辩护律师在庭上发表了一个观点,认为本案从一起小纠纷升级到枪杀犯罪,被害人潘俊有严重的过错。该辩护律师称:法庭审理中已经查明,被告人被潘俊打得口鼻出血,但一直忍气吞声,没有还手。
办案人员在被告人吉忠春归案后为其拍摄的一张照片显示,吉的口鼻处确实有血迹,而腹部的衣服上,也有被蹬踏的痕迹。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则认为,这顶多只是一个片面的原因,真正的和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吉忠春在下班时间违法携带枪支、带枪饮酒、酒后驾车及违法使用枪支等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
是否还要民事赔偿?
辩护律师:对于被害人潘俊近亲属提出总额达98万元的民事赔偿,蒙自县公安局庭审前已经向被害人各近亲属赔偿了人民币55万元,该笔款项属于蒙自县公安局代吉忠春进行的赔偿,所以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潘家代理律师:蒙自县公安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充其量是道义上的抚慰金,吉忠春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潘俊死亡的后果,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要件,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综合《生活新报》《都市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