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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2人蒙冤13年续:10名办案人员被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07:32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首席记者牛仲寒

  本报讯 本报曾连续报道的泌阳冤案,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制造泌阳县居民邹书军、袁海强沉冤13年的驻马店市、泌阳县有关公、检、法单位的10名办案人员被追究责任,检察机关对涉嫌刑讯逼供的泌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龚新亭等人已立案侦办。

  “11·21”盗窃案两名受害人邹书军、袁海强分别是泌阳县老河乡邮电所职工和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乡邮电所8300元现金被盗。12月1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刑拘二人。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二人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3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2年12月底,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区和焦作市修武县警方抓获。两名真犯供认了1995年11月21日晚盗窃老河乡邮电所8300元的犯罪事实。

  13年来,邹书军、袁海强二人不断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指令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2008年8月,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撤销泌阳县法院一审裁定,发回泌阳县法院重新审理。

  2008年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室接到邹、袁二人反映其冤案的情况,详审材料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随即启动信访监督程序,要求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泌阳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督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

  根据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日前,驻马店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职务、岗位和承担责任的大小,分别对办理该案的相关人员作出了具体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原泌阳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国、承办人曹绍煊,泌阳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董保玲、李清华,承办人乔占亭、杨德清,泌阳县法院刑庭庭长、审判长袁长生、主审人汪运德,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长远国明、主审人蔡子云等10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对泌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龚新亭等人涉嫌刑讯逼供问题,驻马店市检察院已立案,正在侦查办理中。

  记者昨日电话联系到邹书军和袁海强后得知,目前袁海强的工作已经得到妥善安排,邹书军的工作正在解决。两人先期已领取了30多万元的“冤狱费”,具体的国家赔偿数额正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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