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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改革年后可再重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6日10:11  南方周末

  ——专访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陆续又有广西、陕西、河北等地看守所恶性死人的事件被揭发出来。正好借此反思一下看守所的体制与管理弊端,调整一下监所管理的政策,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而且尽快剥离。

  ■预审和看守都归公安管,侦查人员容易为了口供采取极端的方法。按照权力制约的原理,逮捕、刑拘和预审要严格受到审前司法程序的监管,即法院进行审前控制,这样才能防止滥用侦查权等问题。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已决犯和未决犯(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是避免口供至上、刑讯逼供的机构性制约。

  只要存在“犯人管犯人”,牢头狱霸就会存在

  南方周末:近期发生“躲猫猫”等多起嫌疑人被打死事件,您认为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是什么?

  王顺安:我很赞成司法部前副部长段正坤在“两会”期间就“躲猫猫”事件的发言:牢头狱霸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殴打致死的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

  看守所条例均明确要求对各类人员分别关押,但很多看守所不具备这个条件,只能粗放地分管分押,有些看守所存在着混押的情况,很混乱。刑期较长的罪犯,以及部分主观恶性强、公安机关不敢放的超期羁押人员,混在同一个监舍里,他们往往会欺负新来的,成为牢头狱霸。这是看守所的“亚文化”,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严打”以来,看守所收押人数始终处于超饱和状态,尽管看守所条例要求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严禁打骂、体罚和虐待人犯,但一些看守所的管理理念仍很原始,始终停留在“关得住,逃不了,不死人”状态。公安局的警力有限,警察直接管理人犯或犯人做不到。只要是存在人犯管人犯、犯人管犯人,牢头狱霸就会存在。另外,看守所也会利用在押犯打击刚入看守所的人犯和犯罪嫌疑人,令其老实服管、坦白交代。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这些“拐棍”和“耳目”均容易造成牢头狱霸。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往往会滥用“耳目”,这也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一个原因。

  实行看守所改革,有利于减少牢头狱霸

  南方周末:牢头狱霸能不能根治?

  王顺安:1988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就发出了《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要求“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功效很大,不过牢头狱霸要完全根治是做不到的,它的产生有管理者个人的原因,也有体制上的原因。如果实行人道、文明和科学的管理,可以减少,但希望彻底消灭,则是不现实的。另外,从体制上实行羁侦分离,将看守所从公安部剥离出来,归到司法部,不仅可以防止超期羁押,也可以减少牢头狱霸。

  南方周末:“羁侦分离”被学者呼吁了很多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又有人提出来。

  王顺安:我国有一个很奇特的情况,没将看守所视为法律上的(未决犯)监狱,监狱、看守所分属司法部、公安部管理,不是同一主体。在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时,监狱、劳教所从公安部剥离出来,当时中央政法委也考虑将看守所一起移交,但顾虑当时的特殊情况,一个是“严打”的需要,一个是当时的司法部刚成立,接受能力有限,所以就暂缓移交。一下子就缓了二十多年,监管机构一直是两个序列管理。

  2003年我国在6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为了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学者又开始呼吁将看守所移交司法部。但司法部的声音比较微弱,最后不了了之。不了了之的背后是考虑到国家安全,还有看守所几千家,看守警察几十万,未决犯人数可观,牵一发动全身。其实这是本位主义。

  “躲猫猫”事件可以成为看守所改革契机

  王顺安:“躲猫猫”事件发生后,陆续又有广西、陕西、河北等地看守所恶性死人的事件被揭发出来,这是以前没有过的,或者没有如此曝光过的。正好借此反思一下看守所的体制与管理弊端,调整一下监所管理的政策,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而且尽快剥离。

  羁侦分离从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强调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力制约,忽视了监所管理和刑罚执行的权力制约。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社会治安面的管理与控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近些年公安机关的改革不是走向权力制约,而是走向了不妥当的高效率的侦审合一。预审和看守搁一块,容易为了口供采取极端的方法。按照权力制约的原理,逮捕、刑拘和预审要严格受到审前司法程序的监管,即法院进行审前控制,这样才能防止滥用侦查权等问题。

  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理念来看,也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机关,担负治安、侦查和预审等工作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法律监督、检察起诉和公诉的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专司定罪量刑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所辖的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机关,担负对已决犯和未决犯的刑罚执行、监管看守和教育矫正工作。分工合作,职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等目的和任务。

  司法部管理看守所可制约滥用侦查权

  南方周末:由司法部管理看守所有哪些好处?

  王顺安: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已决犯和未决犯 (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是避免口供至上、刑讯逼供的机构性制约。若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所部门管理,这就涉及到在预审工作中的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与协调关系,预审人员要想提审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办理严格的法律手续,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及要求开展审讯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几天几夜的违规审讯,防止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行为发生。预审和看守警察不是“一家人”了,公安机关抓人、关人、放人的权力就受到牵制。

  此外,驻所检察室本来承担着对看守所的监督职责。但是,驻看守所检察室往往也被公安机关发展成自家人,为所内外的“打点行为”找寻法律的漏洞,或相互遮掩。这样就更需要另一个机构的制约。尽管监狱与监所检察机关也可能出现这样的“连襟”关系,但至少增加了一个制约机构,使串通一气的行为大打折扣。

  这些年,监狱也在推行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有很好的效果。如果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看守所,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司法部近30年来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监管、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经验,完全有能力担任看守所的监所管理工作。

  甚至我还主张,将所有的刑罚和刑事执行工作全部交给司法部领导和管理,从而使目前承担刑法和刑事执行工作的公安、法院,更轻装上阵的专门从事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管理、侦查破案与定罪量刑审判工作。

  看守所改革需看最高决策层的权衡、决心和决定

  南方周末:实行羁侦分离存在哪些障碍?

  王顺安:剥离有很多人事、财务、编制问题,但都是小问题。我的看法是首先要端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因此在羁侦分离的问题上,应先保证人权,顾及公正,再考虑秩序、监舍效率,最大限度的避免公安机关与押犯的冲突与矛盾,改变警察形象,完善刑事司法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合理反犯罪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但羁侦分离涉及到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权力的重新调整。如何“洗牌”,则需要最高决策层的权衡、决心和决定。

  南方周末:两会期间,有政协会员提出将看守所条例上升为看守所法,您认为有没有必要?

  王顺安:与其制定看守所法,不如修改监狱法,或者制定刑事执行法。看守所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中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外在表现。单独立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应该统筹考虑。在刑事法领域,过去是重实体、轻程序,现在是重实体程序,而越来越轻视执行,这与刑事法系统三大基本法,即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一体化思想相悖,也与二战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刑事执行立法及行刑效果分析的做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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