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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制理论与民主实现的新形式
刘熙瑞 《人民论坛 》
民主,并不是只有西方代议制一种,在这个问题上,搞单一价值观是站不住脚的,因而用代议制那一套来评判中国的 民主是不全面的,中国民主模式是一种新的民主模式,中国的民主探索自有其价值
中国民主模式的理论基础:用代议制那一套来评判中国的民主是不全面的
中国民主模式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制理论。要理解这个问题,必须从代表制与代议制的区别出发。
代议制的核心,是公民推荐出代议员来“代”他们“议政”和“管政”。而代表制的核心,是公民推荐出代表在“表 示(现)”公民意志的基础上来“议政”和“管政”。代议制的自由度要大,比如有的国家宪法甚至明确规定代议员“议政” 和“管政”时根据的应是自己的“良心”;代表制的自由度小,严格地说,其本质仅是一种“表示”和“实现”行为。当然, 由于公民的数量庞大和处在分散状态,有时他们之间还存在博弈,因而他们意志的集中、利益的确认就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而共同利益的实现就更是不易了(更不用说每部分人和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建设代表制这样的民主体制,可能因本身的困 难和文化基础、公民素质等因素而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但这些并不能否定这种民主制度的优势,以及它在政治体制发展 序列上“更高级”的位置。
提出代表制这样一种民主制度,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由于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 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在产品的分配上产生了重大差别。其中一 部分人对社会产品的占有过多,而另一部分人则占有“过少”。而其趋势则更不妙:它向“多者愈多,少者愈少”方向发展, 直到少者在生存上“无以为继”的那一点为止。这种状况久了,引起了社会的极大不安定,以致人们认识到,不安定给某部分 人造成的损失,已大大超过了他们过多占有所带来的享受。于是,让那些少占有产品的人有适当表示自己利益诉求的机会并给 予一定保障的社会舆论就产生了,这归根结底构成了民主思想的社会基础。历史上各种民主理论(诸如天赋人权理论、代议制 理论等)的纷纷产生,盖因于此。但是,应该给生产中处在不同地位、起着不同作用的人各自多少报酬,是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如何计算出一个“合适”的标准,谁也说不清。于是,一般人的办法,往往是从能否“维持”现存社会体系方面来考虑,即 大家能够接受、不闹事,就是“合适”了。这种尴尬局面,即使在一直提倡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马克 思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在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并提出通过革命和改变 所有制关系、建立新的国家形式等一系列措施来逐步解决人类的这个不平等问题。比如,马克思就曾经说过,资本主义国家是 管理资本共同事务的委员会,代议制也只不过是每三到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的哪些人来“代表”和压迫人民。因此,无 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目标就是建立切实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这就是他提出“代表制”理论的最深刻的背景。
代表制对代议制的超越:代表制是民主实现的新形式
马克思主义代表制理论是在资本主义民主基础上更为先进的理论。它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 由于马克思多年研究如何取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形式而未得其解,所以当巴黎公社实行了代表制的新组织形式之后,马克思曾 欣喜地说:“它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它保证了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因而“它是可以使劳动 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马克思如此推崇代表制的政治形式呢?这主要是由于公社实行了如下制度:代表的出身必须是真 正的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言者;代表必须保证做人民的“公仆”,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实现普遍的选举制,就像工厂 主为自己挑选工人和会计一样;代表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公民必须随时监督代表,并可随时撤换不胜任 的代表而不等任期结束;代表只领取普通工人的工资,并且没有其他特权。
以上做法有些可能过于激烈,但它却从根本上解决了资产阶级代议制一直存在的“改选只是简单的上层轮换”问题, 解决了“寡头们始终掌握国家实权”的问题,同时更解决了社会精英在当选管理者后的“自我牟利”问题,从而实现了代表制 对代议制的超越。
所以,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马克思主义决不是反民主的,相反,代表制反而是民主实现的新形式。
中国民主模式的现实基础: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适宜、合理的三个标准
人类任何一种制度都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判断一种民主制度的所谓“好”“坏”,也是如此。一般说,民主是 个好东西。但仔细推敲,这话也不全面,还应该说“怎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民主既然是“由民作主”的问题,那么这个“ 作主”自然也包括享受到成果即“利益实现”在内,这甚至还是“作主”的实质内容。否则,只周游于“意见(利益)表达” 机制,是谈不到真正“作主”的。
根据以上分析,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适宜、合理,就有三个标准:一是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否畅通;二是是否 有力促进该国该时段经济发展;三是公民是否共享了发展成果。一般情况下,保障了公民意见、利益表达,促进了经济社会发 展,又能最终让公民共享了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肯定就是“最好的”、最适宜的、最合理的民主。而那些虽然给了公 民意见和利益表达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却不能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民主,就是不完全的民主;至于 只建立了公民意见和利益表达机制,却造成了社会的混乱,根本就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更谈不上公民共享成果的,应该 说就是最差劲的“民主”了。
用以上标准判断中国的现实,应该说,我们大致属于最好的那一类。经济社会发展已不存在疑义了;共享改革发展成 果我们正在做,也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全社会已经基本迈入小康,而最起码的生存权在全社会成员中都得到了保障;我国公 民的意见和利益表达机制,是国外某些人常常批评的,但除了对那些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所谓“意见”在 表达上有限制外,公民正常的意见和利益表达之畅通,有谁能够否认呢?我们甚至可以说,在我们长期实行的代表制体制下, 通过比西方某些国家有力得多的参与机制和上下各级间的协商机制,公民的意见和利益表达更充分。
总之,现实的世界,一方面是中国30年的成就,尽管金融危机也冲击着中国经济,但形势要好些;另一方面是实行 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遇到更大的困难。这都引起了人们对中国模式的进一步关注,而这客观上也构成了对中国民主模式 更多的兴趣。这是我们进一步坚持中国特色民主发展道路的基础。(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