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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条例修订首将立法引入“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本报讯(记者/黄超)实施了15年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四届二十七次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一审,与15年前的条例相比,修改后的条例创设了“政策环评制度”、对持续性的破坏环境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制度等许多突破上位法或者在上位法中没有依据的条款,并规定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指标有偿转让制度等。
“违法成本低”亟需修订
经过十多年的实施,原《条例》规定的内容存在的环境监管措施薄弱、公民环境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查封扣押程序不明确等问题愈加突出,亟需修订《条例》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另外,近年来深圳出台了多项环保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在环保实绩考核、生态建设、治污保洁、区域和行业限批等领域对环境保护体制和机制作了大胆创新,这些体制创新亮点将在此次的修订中“法制化”。
据悉,目前形成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保护优先和环境民主原则,对《条例》进行了全面扩容,由原来的58条扩展到83条,并且大胆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
政策制订“环评报告”是重要依据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业、能源、交通、旅游开发等方面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俗地说,就是“环评”不过关,“政策”就难产。这是草案引入的“政策环评”制度,这也将是特区立法的又一个首创。
据悉,在此次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对于“政策环评”制度产生了分歧,有意见认为推行政策环评制度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问题,而考虑到公共政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条在草案中还是被保留了下来。
草案明确规定,在制定工业、能源、交通、旅游开发政策,水利开发、土地使用、海域使用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政策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意见。市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起草部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草案还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制定本政策的背景及其目的、本政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减轻或者避免环境影响的措施以及结论四大部分。
报告书提交之后,将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政策制订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批准和发布。”
“按日计罚”1万,违法成本陡增
未经批准设置污水排放口,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老《条例》对污染环境的处罚措施。由于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数额较低,一直以来,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这一痼疾,《条例》在起草论证过程中祭出了杀手锏———“按日计罚”。
草案为6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按照每持续1天作为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其停止,每日罚款额度为1万元。这六类行为包括,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经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建设单位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被吊销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等。
计罚期间自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之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环保部门“查验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环保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当事人未申请查验的,环保部门将在30日内完成查验。
亮点扫描
环保公众参与
《修订草案》明确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草案规定,政府应鼓励环境社团的发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生态补偿机制
深圳市政府已经在东部南澳、葵涌、大鹏街道实施了生态补偿机制,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补偿金。草案明确规定,市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机制”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
生态安全评估
曾一度,薇甘菊入侵深圳的消息占据了各大报纸的显著位置,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草案规定,将多部门联合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从国(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经市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引进。
环保诚信和商业信贷挂钩
为了加大环境违法的成本,草案也设计了将环保诚信和企业经营挂钩的制度。环保部门将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开,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将作为环境监督管理、商业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