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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广安3月27日消息(记者刘涛 广安台郑思均 通讯员袁代光)3月23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个体医生杨某状告广安区国税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不服一审判决一案宣告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四川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原告杨某败诉、广安区国税局胜诉而尘埃落定。
原告杨某系广安市广安区一个体医生,从2002年1月开始在该区渠江北路门市开诊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2005年2月税务登记证到期后,杨某又于同年4月在广安区建设路租用门市从事药品经营。同年4月至9月,广安区国税局以杨某的名字,继续对其渠江北路门市每月征收124元增值税,并出具税收通用完税证。2006年1月16日,广安区工商局以区国税局出具的姓名为杨某、地点分别为渠江北路和建设路门市的税票,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杨某无照经营药品、无照从事诊疗经营行为,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处罚款一万元。2008年6月19日,杨某向广安区国税局申请公开前述渠江北路门市5个月的纳税登记材料或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记录,以及何时向其送达姓名为杨某、地点为渠江北路门市的个体户定期定额通知单等信息。2008年7月1日,广安区国税局以广区国税告(2008)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杨某原税务登记证号、每月核定的营业额、已缴增值税额、完税证号码等信息。由于征管软件中没有2005年杨某的纳税申报及何时向其送达定期定额通知单的信息记录,该局未予告知这两项信息。杨某不服,认为广安区国税局公开告知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有两项信息未告知,并以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于2008年9月2日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区国税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广安区国税局的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杨某仍不服,于2009年2月3日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公开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向公众提供资讯的法定职责。杨某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广安区国税局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2005年2月税务登记证到期后,杨某未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也未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广安区国税局依原核定的数额征收税款,征管软件中没有未告知的两项信息记录,符合情理。区国税局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据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