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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专家谈问题官员复出:重新任用需有充分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0日01:40  中国经济时报

  问题官员“复出门”凸显问责制有待完善

  ——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专家林喆

  ■本报记者 郭锦辉

  随着我国问责风暴愈演愈烈,山西黑砖窑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去职官员复出的报道上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这一现象,结合我国目前问责制度以及反腐败的相关问题,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专家林喆。

  中国经济时报:近些年来,我国的问责制度逐渐成常态化。我国目前问责制整体实施得如何?

  林喆:严格的问责制包括两方面:一是责任追究,即事故发生以后要追究责任人;二是对导致责任失当行为后果的惩治,即给予被追究的责任人以包括党纪国法在内的惩处。这两方面合在一起构成问责制。

  问责的做法久已存在,建国以来对于重大事件的发生都要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但是真正比较严格的问责制形成于2003年非典时期,后来不断被完善。如医疗系统、教育系统都有专门的规定,许多地方还出台了问责办法、规定。问责制目前属于党纪政纪范围,对于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动用法律处罚。其实我们现有的制度资源是充分的,但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真正做到严格执行。

  中国经济时报:问责风暴中去职的官员复出的现象上周备受热议。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林喆:随着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的事件中,有责任的官员得到了问责,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被问责官员在问责免职后不久便复出等。这种现象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问责制度有待完善,二是用人制度存在缺陷。

  除了部分被问责官员很快复出外,还有一些官员从被判死缓改为无期,又改为有期,过一段时间保外就医,再后来就释放了,然后东山再起。类似现象说明,我们一方面严惩有责任的人员,另一方面又对他们网开一面,通过种种方式重新任用他们。这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犯了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干部要给他们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于他们中后来表现特别好的人,也会给他们被重新使用的机会。对罪犯要引导他们回归社会。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不问被惩治者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否真的洗心革面,是否具备了重新任职的群众基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某些平庸,但会搞关系、走上层路线的所谓“能人”在处理时被网开一面,事过境迁后又很快复出,而有关方面并不考虑这些人的德行、对错误的改正情况等,也不听取群众的意见。这样的过程表明问责制度存在缺陷。

  对干部的处理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对被问责者的复出应特别慎重,在程序上应特别严格,应该经过严格审查、考察。在干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易使责任人很快复出,即便是对他们重新使用,也应公示,向群众说明任用的理由。推荐人在推荐时应署名并公示,一旦被推荐者再出问题,推荐者也要承担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近年来,不少地方出台了问责办法或规定。对于问责方式,广州市有八条,重庆有七条,成都有六条。最重的方式,广州和成都是免职或建议免职,重庆则是劝其引咎辞职。在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广州有所规定,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而重庆和成都的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内容。您如何看待各地问责办法的标准问题?面对地方法规的差异,如何使得法律依据既统一又明细?我国的问责制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改进?

  林喆:各地的干部资源(素质、数量、后备力量)不同,在这方面,一方面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可行的办法,另一方面中央应对这一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复出的原则和条件可以包括在问责制内,或者写入公务员法中。应根据任用干部的标准,设定考试程序,对复出者从理念、道德、知识和能力方面重新进行考核,并有一个试用期。

  中国经济时报:财产申报被称作反腐败的“阳光工程”,多次在“两会”上引起热议。阿勒泰“试水”该做法后,更是引起广泛关注。您如何看待?

  林喆:严格地说,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即没有建立在全民信用卡制度上的财产申报法。没有一个申报后公示,并对瞒报、谎报行为治罪的财产申报法,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我国收入申报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也未能得到认真执行。鉴于目前还不具备如国外那样实施财产申报法的条件,我认为,目前应积极促成全民信用卡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在过渡时期,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可以增加四个环节:一是审核调查环节,认真检查核实申报的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应公示,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至少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该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可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信用记录环节,即将公示结果记入干部信用档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四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不如实申报收入”者作出严肃处理,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应加重处罚,予以免职。

  《反腐败法》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两会期间就已作为一号提案提出。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应尽快推出这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的法律。而问责制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都应包含于其中,得到更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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