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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忱谎称为公司垫钱套取资金
平山区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6月至7月间,王亚忱与张大东口头约定,华隆公司用阜新商贸城A西107号170.9平方米、A南221号42.73平方米两处房产,以135万元价格,置换张大东一辆奔驰S500,此后,张大东将车留在华隆公司。2004年10月28日,王亚忱应张大东的要求补签了以车置换房产的抵账协议。
同年10月12日,王亚忱指派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与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建”——记者注)签订抹账协议,用该奔驰车抵顶华隆公司应付十四建的135万元工程欠款。同日,王亚忱授意王纯杰将华隆公司与十四建的抹账协议记入华隆公司财务账。
然而,为达到侵占的目的,王亚忱却虚构与十四建抹账的奔驰汽车是其个人提供的事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王纯杰将135万元记账为应付款李立新,将该款挂在李立新往来户上并陆续将款提出,非法据为己有。
王亚忱为掩盖侵占华隆公司资产的事实,于2005年2月至3月间指使王纯杰将与十四建签订的抹账协议撤出后交给王亚忱。
证据显示,华隆公司财务账上原始凭证处只有“抹账协议”4字,协议部分却被撕去。
一审开庭时,王亚忱把责任完全推给会计王纯杰,称自己从未从财务账上把原始抹账协议撤出,是王纯杰将账目记错了。
不仅如此,王亚忱还谎称自己为华隆公司垫付水泥款66.7万多元。2004年12月,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采购员林兵安排他人对华隆公司虚开发票,林兵遂让阜新玉江五金建材商店虚开材料款发票7张共计68万元。
王亚忱虚构他本人为华隆公司垫付水泥款66.7万多元的事实,又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王纯杰将该款记入王亚忱以司机李立新名义在华隆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并非法控制。案发前,除32.19万多元尚在挂账外,剩余的34.5万多元被王亚忱陆续提出并非法据为己有。
王亚忱在一审开庭时称对林兵这名员工没有印象,该起事实根本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王纯杰、林兵、李立新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和鉴定结论相互佐证,可以认定王亚忱侵占华隆公司66.7万多元的事实。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金额为66.7万多元的材料消耗单签字“王晓军”为王亚忱所写。
用公司钱为自己经营的宾馆挣钱
2004年7月13日,王亚忱以曹书莲的名义与华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阜新商贸城B东401号、B东501号房屋3471.5平方米并改造成宾馆,对外称商贸宾馆。
实际上,商贸宾馆是王亚忱自己的。被告人王亚忱的供述及证人王晓刚、曹书莲、张学权的证言证实,王亚忱对阜新商贸宾馆有投资,曹书莲、张学权先后出面为其经营,实质上是挂名。
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的证言证实,于雅君是受王亚忱的指派代表华隆公司与曹书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这份王亚忱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合同第7条约定: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添设备自理,对房屋及设备维护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然而,王亚忱并没有遵守这一约定,他利用职务之便让华隆公司承担了本应由他自己承担的宾馆所用的中央空调、消防及通风设备款,共计42.5万多元,其中已支付26.5万多元,挂账其他应付款15.9万多元。
为关系人挪用公司资金,王亚忱自称“有权”
2003年9月12日,王亚忱的关系人王景宏、张文娜(曾用名张英春)夫妇购买阜新商贸城门市房一处,总价款38.4万多元,其中19万元以银行按揭款形式支付,另19万元王景宏于2003年9月到王亚忱家中,以现金形式交给王亚忱。
为侵吞这19万元,王亚忱指使华隆公司会计王纯杰用公司账外售房款中的19.4万多元平账。2004年3月间,王纯杰利用改账之机,让出纳员佟小飞开具4张虚假的专用收款收据入账,致使王景宏交到王亚忱手中的19万元被王亚忱非法据为己有。
平山区人民法院还认定,王亚忱犯有挪用资金罪。
2003年9月,张文娜、王景宏在阜新商贸城购买门市房一处,后以缺乏资金为由向王亚忱借钱。
2004年2月11日,王亚忱指使出纳员佟小飞将华隆公司资金10万元汇到北京保德危服饰有限公司,为关系人张文娜经营的圣大保罗服装店支付服装款。后张文娜将该款还给王亚忱。
同一天,王亚忱指使王纯杰虚构王景义签收,自制白条子收据以支付北京某公司材料款为由将账作平,将该款非法据为己有。
同年5月25日,王亚忱在一张便条上签字“给该公司拨3万元”,指使出纳员佟小飞将华隆公司现金3万元汇往张文娜夫妇指定的北京保德危服饰有限公司,为张文娜支付圣大保罗品牌加盟费。为掩盖犯罪事实,王亚忱又指使会计王纯杰将该款记入华隆公司采购员林兵科目中其他应收款。
一审中,王亚忱辩称自己“有权”决定将汇给北京保德危服饰有限公司的3万元报销,没有挪用的必要。为张文娜垫付10万元后,应由华隆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催要欠款,签批该事项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华隆公司汇给保德危公司的3万元,应是华隆公司与张文娜夫妇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构成犯罪。
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亚忱身为华隆公司负责人,擅自决定将公司3万元汇至北京保德危服饰有限公司,为其关系人张文娜交纳品牌加盟费,并让会计王纯杰将这笔业务虚记为林兵业务的事实有证人王纯杰、林兵的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认定,因此,王亚忱提出的有权签批这笔3万元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经济纠纷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如同在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开庭时的说法一样,王亚忱始终强调,自己改华隆公司账目的原因是,“以前错了,我要把错的改对”。
华隆公司会计曹裔睿证言证实,虽然曹是财务科长,但王亚忱有事都是直接安排王纯杰,曹只是负责对外事务。王亚忱作为华隆公司财务总监及阜新商贸城工程总指挥期间,已经实际控制了华隆公司的全部重大事项。王亚忱安排王纯杰改动账目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
针对王亚忱改账是为了修改错账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只能在账内调整而不应重抄总账、现金账等,更不能撤出原始收据和凭证,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可以确认王亚忱具有通过改账达到侵占华隆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本报记者 刘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