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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首立功量刑认定意见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8日12:48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很多贪官都会说,赃款我交了啊,我退赔了,就得减刑。结果实际情况就是,贪了一大笔,退了一小半,家人继续荣华富贵,自己在监狱里蹲个一两年,搞个保外就医什么的,就出来了

  《望东方周刊》记者米艾尼、特约撰稿张欣 | 北京报道

  对于一个贪官来说,为自己洗脱罪名,减轻刑罚的方法有几种?

  中国著名反腐研究专家、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如果一个贪官想减轻对自己的处罚,最好的路径就是自首立功,可以‘运作’的方法有很多,比如让家属来帮自己检举揭发,模糊赃物退赔和追缴的概念等等。”

  这种操作方式,已经不是个案。相关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数据显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在林看来,“这几年在对贪官量刑的实践中,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对立功和自首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对贪官量刑过轻。老百姓意见也很大。”

  在这个背景下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可以说用意明确。

  《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如《意见》明确提出,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立功的认定,《意见》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意见》真的能斩断“贪官轻判”背后顽固的根脉吗?

  249人中真正被判处实刑的仅有9人

  一些基层检察官对于“贪官轻判”有切身体会。

  山东烟台招远市检察长连俊峰有些无奈地告诉《望东方周刊》记者,每年处理的案子中,绝大部分适用的是缓刑。“往往是法院给我们一张判决书,上面没有写什么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很模糊。而且,不同的法官判决的结果可能也不一样。”

  这样的境况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一组数据表明: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已经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249人中真正被判处实刑的仅有9人。

  “滥用立功自首,量刑标准不严格是职务犯罪审判中的长期问题,有没有自首情节、有没有从宽处理的情节,这里面法官的裁量空间很大。”林说。

  做了多年的反腐败研究,林掌握大量案例。她说,很多贪官都是被审查的时候什么都不说,最后发现纪检部门已经掌握了自己好多问题,“实在不行了”,才给自己的家属打招呼,让他们帮忙搜集证据,揭发检举别人,以求减刑。“明明是家人代他揭发检举的,也算自首、立功?这肯定说不通。”

  在区分赃物的退赔和追缴问题上,林说,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轰动一时的“周北方案”就是这种情况。曾任首钢集团一家子公司总经理的周北方,因为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因行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能主动坦白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在监狱服了几年刑以后,有一天,有人在某场饭局中突然又见到了周北方,后来大家方得知周北方被保外就医,又活动在社会上了。”林说。

  “他只是一个例子,很多贪官都会说,赃款我交了啊,我退赔了,就得减刑。结果实际情况就是,贪了一大笔,退了一小半,家人继续荣华富贵,自己在监狱里蹲个一两年,搞个保外就医什么的,就出来了。”林觉得这个法律上的漏洞必须填补上。

  可见《意见》的出台,是与“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一次“正面交锋”,也算是“应时而生”。

  杀一儆百是否管用

  参与了《意见》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告诉《望东方周刊》,参与讨论《意见》的也就是三五个专家,“而且,正式出来的《意见》和当时讨论的不完全一样。”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一位负责人则干脆告诉本刊记者,他个人对这个《意见》并不是很同意。

  英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波律师态度更明确:“公开来说,还是有用处的。”

  “实践中有些官员为什么不判死刑,因为如果被判死刑,他就可能疯狂地揭发别人以求立功。因此一个贪官进去了,某些相关的人员就可能心照不宣地打招呼,从轻处理,这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还有一位律师则提出了另一种担忧:“惩罚一个人和整顿一批人,谁轻谁重?把立功的界限卡得更严,‘落马’官员揭发检举别人的积极性也就可能降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副厅长何家弘的意见是,对贪官量刑的细化,是为了惩治腐败,“但反腐工作的重点是严防和严查,干吗老在量刑上做文章?”

  “更何况,刑罚再重,如果查不到位,威慑力量也不大。比如有100个人犯罪,你抓住1个把他杀了,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来说,威慑力并不大,但你要是把那99个也都抓了,即使判得比较轻,威慑力仍然是很大的。”

  何家弘不客气地反问道,把注意力都用在惩罚上,总强调严惩,要杀一儆百,这些年实践下来,贪官少了吗?

  破除司法腐败是关键

  2001年沈阳“慕马案”的总涉案人员有100多人,其中副省级1人,副市级4人,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

  李海波说:“慕马案的时候,沈阳的一把手几乎全军覆没,这是立功的‘后果’。现在已经很难这么查案子了。”

  “从这几年的实践看来,职务犯罪的‘轻刑化’是一种趋势,人道主义社会,各个方面都强调人权,法院尽可能从轻处罚,也有很好的理由:文明是大的潮流嘛!”连俊峰说。

  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专家冯军对“轻刑化”持否定态度,他说:“贪污是什么,就是利用职权去‘偷’,那么它只能比普通的盗窃罪罚得更狠才对。比如贪污罪,目前的数额起点是5000元,一直有呼声要把这个数额提高到1万元,这太可笑了,对于贪污、渎职的官员,一定要严惩。”

  严惩贪官的呼声也得到了高层回应。2008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已经由原来的5年提高到10年。

  但更重要的是要破除司法腐败。“有一些是因为法律不明确而轻判的,有一些,就是故意违法轻判的。”连俊峰说,“根本问题是司法机关地方化、司法权力行政化的问题。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就像是为地方服务的一个部门,地方对司法行政干预得过于厉害,‘上令下从’。司法程序的秘密化、不公开化也是造成轻判的原因之一,有不少暗箱操作。另外,法官素质低下也是一个大问题。”

  专家们普遍认为,《意见》有它积极的意义,但是也不能过高估计它的作用,重要的是,要有更多配套方案出来,让反腐“制度化”,来对抗“情场化社会潜规则”。

  “否则,它很可能就成了个稻草人,立在那儿,顶多吓走几只胆小的麻雀。”何家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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