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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中院原副院长涉嫌受贿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0日00:50  新文化报

  毛少夫,男,现年55岁,原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正处级)、通化市第六届政协委员。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当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

  2009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有受贿罪对毛少夫提起公诉,指控其在2006年六七月间,利用担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或收受1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额收缴。

  官司缠上身 找法院副院长帮忙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4月,通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因拖欠通化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公司)工程材料款,经通化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被金祥公司起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法)进入执行程序。

  金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找到时任通化中法的常务副院长毛少夫帮忙。毛少夫允诺可以暂缓执行,并从法院角度协调金祥公司,帮免除违约金。此后,毛又指派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金田公司置换了查封标的物。

  在此期间,毛少夫向夏某提出,通化中法全体职工要在金田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团购住房。法院向通化市纪委报告后,与金田公司签订了团购77套住房的合同。

  同时,又签订了书面协议:即法院干警以集资团购方式购买金田公司住房77户,平均每户163.5平方米,平均价格为1780元/平方米。其中购房者个人交款1600元/平方米,差价的180元乘以总面积12426平方米,共计223万余元,由法院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补偿。

  法院团购房 受贿9万余元

  在团购过程中,毛少夫向夏某提出,以团购价格在金田公司购买4套已出售或已抵顶欠款的房屋,将来由夏某回购。夏某同意后,毛少夫在夏提供的房号中选中4套,其中一套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其余3套则让邵某等3人处理,邵某等3人分别以法院干警张某等3人名义购买,并各自向张某等3人支付了8000元、1万元和1万元的团购资格转让金。

  团购资格转让金和购房款全部由毛提供。为支付上述款项,毛少夫向夏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

  2006年6月,毛少夫找夏某商议,让夏某将张某等两人名下两套住房以每套35万元的价格回购。夏某同意,将现金40万元及毛出具的30万元的借据交给毛。上述两套住房,毛少夫购买时付款53万余元,支付团购资格转让金1.8万元,以此形式受贿9万余元。

  两辆车顶账 非法谋利4万多元

  2006年六七月间,毛少夫要求夏某将自己的一辆普通货车和亲属的一辆轿车顶账处理,夏某给付7万元。

  经过鉴定,这两辆车价值为2.73万元。毛少夫为自己和亲属非法谋利4.2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少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副院长

  毛少夫

  毛少夫原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被控非法索要或收受13万余元。

  房地产老板

  夏某

  夏某是毛少夫案件中的关键人物。

  因为他,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于庆国受贿一审被判刑12年。

  副检察长

  于庆国

  于庆国先后10次受贿、索贿,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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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于庆国犯受贿罪

  一审被判刑12年

  通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的夏某,是毛少夫案件中的关键人物。此前,因为他,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于庆国受贿被判刑12年。

  于庆国,现年53岁,原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因涉嫌受贿于200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9日被逮捕。

  帮协调关系 口头约定得30%股份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八九月间,时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于庆国与通化市开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夏某相识。当时夏某正准备筹建金田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夏提出与于庆国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经协商合作的条件是由于庆国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借抵押物。口头约定夏给于30%股份,双方未签订股份协议,也未确定股份价值。

  2002年11月28日,金田公司正式成立。从2002年9月至2006年末,被告人于庆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金田公司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于庆国先后10次受贿、索贿。

  一审被判12年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于庆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论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庆国在案发前主动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赃款、赃物全部退缴,应从轻处罚。

  (2008)梅刑初字第75号判决书认定,于庆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于庆国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9万元、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万元、赃车(两辆)价值计65万元,住宅楼10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于庆国受贿、索贿列表

  2002年国庆节前,于庆国以自己要进步,需要陪领导旅游为由,收受夏某6万元。

  2003年春节前,于庆国以需到相关领导家“活动”为由,收受夏某20万元。

  2003年端午节前,于庆国以需要到有关部门打点为由,收受夏某5万元。

  2004年春节前,于庆国以需要到省里“活动”为由,收受夏某10万元。

  2005年春节前,于庆国以自己做买卖赔钱需要还欠款为由,向夏某索取38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末,于庆国以需要打点有关部门为由,收受夏某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万元。

  2004年9月,夏某送给于庆国价值50万元轿车一辆。

  2005年春,夏某送给于的女儿一辆轿车,价值15万元。

  2005年,于庆国说一领导“相中”一套30万余元的住宅楼,向夏某索取。

  2005年末,于庆国以需要到大连投资为由,索取夏某住宅楼9套,价值320余万元。本报记者  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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