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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高法应决定用何种罪名起诉性侵犯幼女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0日03:18  东方早报

  昨日凌晨,在经过10个多小时审理后,备受关注的贵州习水五公职人员性侵害多位女学生案庭审结束。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此案的案件定性问题仍争论不休。

  “我个人对当地(贵州习水)检方以‘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起诉涉案的多位人员是有异议的。”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前天晚间对早报记者说,此案以“强奸罪”定罪更为恰当。据了解,全国律协未成年人委员会将于近日召开未成年人性侵害案研讨会,“贵州习水案”有望列入研讨课题,作为重点案例进行研讨。

  此案究竟是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最大的区别是两者担任的法律责任不同。按照我国《刑法》,若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则被告人可被判处最低5年、最高15年有期徒刑;而若定性为强奸罪,则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案件的审级也应提为中级法院)。

  贵州参与侦查此案的警方人士解释称,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请逮捕,是因为他们构成了“嫖宿”行为的两个条件:“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幼女性交。

  但此解释仍然遭受了来自法学界及社会上众多人士的质疑。孔维钊说,对于那些不满14周岁的孩子,她们的年龄和心智发育不成熟,施害人以小恩小惠或者花言巧语或者威逼利诱,都可以让她们去卖淫或“卖处”,这种行为就应该视为强奸,“不能说你支付了金钱,就不是强奸,而是嫖宿。何况我国法律是禁止卖淫嫖娼的。”

  他呼吁,在当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含糊不清的情况下,习水县法院应逐级上报至最高法院,请最高法院“定夺”应该适用何种罪名。孔维钊表示,他认同“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其所在的专业委员会将在研究后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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