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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1日00:04  中国江西网

  

江西省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10,贯彻实施《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江西网记者 邓小勇 摄)

  中国江西新闻网4月10日南昌讯(记者 邓小勇 报道)4月10日,贯彻实施《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陈达恒,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如铭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会议。

  生育证改为生育服务证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胎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一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前,怀孕前就必须办理生育证明,拿到生育证后才可生育,否则,要受到相关处罚。但5月1日后,江西妇女在生育第一胎前,凭相关证件可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未能及时领取的,在生育小孩之后6个月内仍可补领,而且凭《生育服务证》还可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从生育证到生育服务证,加入了新的服务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优质服务的理念。

  取消生育间隔期

  根据新通过的条例,江西取消“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的生育间隔期限制。

  取消生育间隔期后,可以减轻基层工作压力。据悉,根据测算和论证,尽管取消间隔期后的前三年江西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之后将逐步趋于稳定,不会影响江西的“十一五”人口控制计划。

  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

  条例规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以及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扶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医生非法鉴定胎儿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条例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怀孕14周后非法堕胎的不准再生第二胎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罚200元

  条例规定,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务员介绍孕妇做性别鉴定将被开除

  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此项规定将被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5月1日起,取消生育间隔期、将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证制度等将在江西实施,《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也将于4月内出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也在被争取能进入明年江西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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