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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矛盾的解释难服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1日18:54  大河网-河南商报

  ■王攀(商报评论员)

  针对有关鲍俊凯的报道,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鲍俊凯同志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该同志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于2008年12月到任。该负责人说,对鲍俊凯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4月10日新华社)

  你不解释,我知道你糊涂;你一解释,我才知道你装糊涂。按照解释,鲍俊凯调任升迁是在三鹿事件之前决定的,换句话说,鲍俊凯跟三鹿事件没有关系。问题就来了,为何中纪委监察部在今年3月“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到底是中纪委监察部的处分错了,还是质检总局的解释错了?

  结合质检总局的解释,再进一步探讨。三鹿事件之前,鲍俊凯的调任升迁决定已经作出,但“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质检总局此处的“工作需要”应该是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工作需要。既然鲍俊凯在三鹿事件发生期间仍在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工作,又怎么可以说与三鹿事件没有牵连呢?难道“暂借”的官员,就没有责任吗?这是质检总局自相矛盾之处。

  再接着探究。质检总局解释说,对鲍俊凯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的确,“符合”法规。按照法规,鲍俊凯被问责了;按照法规,鲍俊凯从今年3月起18个月内不准升迁——但他已经升迁了。可见,公务员法有关惩罚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行政处分的另一种滞后——官员在升迁之后因旧职被问责。这不能不说是公务员法的一个遗憾和漏洞。

  如果说对鲍俊凯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那么,其中也符合公务员法里这条有漏洞的条款。在法学理论上有“恶法不是法”之说。公务员法当然不是恶法,但确是有漏洞的法——滞后于现实的法律难免会有漏洞。那么,符合有漏洞的法律,或者是符合某个法律中的某个漏洞条款,不过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已,与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是两码事。

  可以说,鲍俊凯的调任升迁直指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和遗憾。在现实中,因为工作失误被问责,除非突发事件,很多时候官员被问责往往都是很久之后的事情,更不要说一些现任官员为了免于问责万般掩盖责任。这样,很多官员都是调任、升迁后因为旧职而被问责。如何不让官员架空问责制,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查漏补缺,以求日臻完善。如果这样,也不枉鲍俊凯调任升迁架空问责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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