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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石化原副经理受贿300万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1日19:32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4月11日电(记者孔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原副经理刘同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同华受贿32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间,刘同华利用自己先后担任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环保部负责人、副经理等领导岗位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收受李某、陈某和赵某送上的贿赂款共计323.4万元,分别为行贿人炒卖石脑油、获得清洗油罐业务、炒卖非标准化油提供便利,帮助其获利。

  另查明,刘同华在被立案侦查后退还了75万元赃款,刘同华的家属在法庭审理阶段又退还了25万元。法院判决继续追缴其余的200多万元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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