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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广州4月11日电(记者孔博)广州市中级法院10日对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原副经理刘同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同华受贿32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间,刘同华利用自己先后担任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环保部负责人、副经理等职务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收受李某、陈某和赵某送上的贿赂款共计323.4万元,分别为行贿人炒卖石脑油、获得清洗油罐业务、炒卖非标准化油提供便利,帮助其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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