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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公安局瞒报非正常死亡领导先停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15:50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4月17日电(记者 周立权)吉林省公安厅日前规定,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隐瞒不报的,公安局主要领导要先行停职,再接受处理。

  吉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胡秋华表示,要推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凡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群众上访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调查、不报告致使辖区治安长期混乱的,乱收滥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吉林省还作出规定:今后凡发生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的,或因违法违纪问题被媒体曝光、引起炒作的,案发地公安局长要在两日内到吉林省公安厅检讨说明情况。凡对问题隐瞒不报,或经调查发现避重就轻、不实事求是的,对主要领导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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