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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今天(4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收据。
草案还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给公民或者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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