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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城镇医保意外伤害保险5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2日03:50  燕赵都市报

  ■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年初一次性缴费

  ■最高赔付限额每人每年3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辉)今年5月起,秦皇岛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遭遇意外伤害也可享受保险待遇了,昨日,记者从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和意外伤害死亡补助金共3万元。

  办法规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为参加秦皇岛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即被保险人。由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1.5元,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1元。意外伤害保险按月计费,每年年初一次性缴费。保险期限为一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计算办法一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和意外伤害死亡补助金共30000元,具体标准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后,本统筹地区按80%比例赔付,异地就医按70%比例赔付。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应到秦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到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原则上应首选秦皇岛市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确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急诊住院的,应就近住院治疗,住院5日内被保险人应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或亲属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同时报商业保险公司。

  此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费用;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均不在该保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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