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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将有具体进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08:29  法制日报

  第三次“陈江会”有望将签署相关协议

  近十几年来,“金门协议”在两岸引渡刑事罪犯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经济罪犯方面却迟迟没有进展,而且双方在刑事司法互助之制度化上也未能有所突破。将于4月26日在南京举行的第三次“陈江会”有望签署相关协议,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将获得具体进展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将有具体进展

  台海观潮

  【司法互助成为焦点】

  4月18日,第三次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会谈(下简称“陈江会”)前的最后一次业务磋商在台北君悦大饭店三楼顺利结束。根据预备性磋商的共识,双方将商谈两岸空中定期航班、两岸金融合作、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等三项议题,并将就大陆资本赴台湾投资事宜交换意见。

  第三次“陈江会”除了聚焦经济议题,将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则成为最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其中,共同打击犯罪方面,对于民众关切的重大刑事犯罪,如杀人、抢劫、绑架、走私、贩毒、劫机、贪渎以及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等经济犯罪,都会纳入协议,并在侦查合作、信息交换、人犯遣返等方面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内容将突破过去“金门协议”,以往大陆都是将刑事犯罪嫌疑犯遣返台湾,在签署协议后,经济犯也纳入遣返范围。司法互助方面,目前虽然两岸不约而同地制定自愿性规范,主动提供司法互助,是司法互信的重要表现,但是目前尚处于有司法互信而无通案司法互助的阶段,还存在着法院裁判及仲裁的认可与执行、诉讼文书送达及证据调查问题,因此,双方希望能就司法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民事裁判认可执行等事项达成合作共识。可以看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的重点,包括打击各类型犯罪、侦查合作、信息交换、人犯遣返等,建立常态化合作平台,建构民事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同时,两岸也敲定台湾以“法务部”,大陆以“公(公安系统)检(检察体系)法(各级法院)司(司法行政部门)”为4个不同联系管道。

  【台湾各界共同期待】

  对于第三次“陈江会”将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台湾各界均期待这些有利两岸双赢的措施早日实现。

  台当局“陆委会”21日公布民调,共同打击犯罪,有高达九成以上的支持度。“陆委会”发言人刘德勋表示,两岸协商中的共同打击犯罪这些议题过去两岸一直有交流,也一直在进行,只是一直没有一个共同的平台处理,未来希望能纳入打击犯罪平台,让双方能有更容易交换信息的地方,并以此延伸,将更多犯罪样态纳入平台处理。两岸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协议之后,对于打击电信诈欺犯罪一定会有帮助,根据统计,台湾一年有4万多件诈欺案件,造成民众财产损失高达100亿至185亿元(新台币,下同。1新台币约等于0.25人民币),其中电信诈欺案件就13500件,金额约30亿元。台当局负责侦办两岸犯罪案件的刑事局侦查科科长邱念兴认为,过去因为两岸政治对立,以致台湾海峡成为两岸犯罪集团的防火墙。,如今两岸已协议合作打击犯罪,目前在台湾仍然猖獗的诈欺、地下汇兑、毒品等案,可望因治安单位掌握更多办案资源下,受到压制,也有助办案透明度与人权保障。

  【“金门协议”功能有限】

  当前,两岸刑事司法协作仍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除个别案件通过双方民间组织或地方司法部门与台湾警方以民间个案方式提供协作外,真正形成制度且得到执行的司法协作文件即是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达成的“金门协议”。“金门协议”,主要是针对如何遣返中国大陆私渡犯为主,内容虽粗糙,但却开启两岸合作遣返重大通缉要犯的大门,“金门协议”渐成两岸刑事犯罪遣返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两岸联手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金门协议”签署至今年1月,两岸红十字组织共同实施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8936人,其中接回私渡人员38570人。大陆向台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91批366人,仅去年1年就遣返72人。截至今年3月底为止,台湾希望大陆方面协助查缉787人,有396人自大陆遣返,另有183人是返台后遭台湾警方缉获。特别是2007年1月25日、26日顺利完成台湾重大通缉要犯陈益华、薛球、李汉扬、李金瓒,以及黄玉兰、杨介文两个电信诈骗团伙的遣返,在海峡两岸引起了很大反响。这些数据显示,刑事犯被遣返的只是极少数,大量的犯罪分子仍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

  “金门协议”协议虽然适用多年,但只限于人员的遣返,多半也是针对个案,所发挥功能较为有限,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协作内容上仅限于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不涉及互为调查取证、追捕罪犯及提供犯罪情报等司法协作的主要内容,协作面小,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该协议系由民间组织达成的协议,在没有相关立法授权及司法解释确定的情况下,其法律定位不清,证据效力不明,对两岸官方也无实质的约束力及强制力。三是遣返的程序颇为复杂,“金门协议”规定,一方应将被遣返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对方,对方应在20日内核查答复,并按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而无论遣返船、引导船,都必须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它旗帜,不使用其它的标志。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四是罪犯遣返方面比较死板,依现行的“金门协定”,两岸罪犯遣返的管道仅能依循两条路线进行海上遣返,一条是金门对厦门;第二是马祖对马尾,即便是在中国大陆北方缉获的逃犯,也必须辗转南下才能遣返。此外,遣返对象的条件也限定不明确,至于两岸抓获的犯罪分子,哪些该遣返,哪些不该遣返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两岸抓获的刑事犯执行遣返时随意性大,遣返率低。

  【携手合作前景广阔】

  近年来,海峡两岸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十分迅猛,两岸加入WTO与实行“小三通”后,涉及两岸的各类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两岸一些犯罪分子开设地下钱庄,制售假币,通过电信诈骗以及从事绑架、勒索、贩毒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两岸司法部门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两岸司法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打击与惩处力度。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利用两岸迄今尚未进一步达成相关刑事司法互助协议,造成两岸治安上的灰色地带,缺乏政治性协商,而事务性协调合作机制又停滞不前,双边法制规范、执法目标及其能力与成效仍有相当落差等因素,进而共同从事犯罪活动,形成组织性跨境犯罪,对两岸治安问题造成相当程度之困扰。

  因为当前两岸跨境犯罪的途径、手段日益多样化、高科技化,如今“金门协议”不但仍无法有效解决走私、私渡等传统之跨境犯罪类型,更难以因应洗钱等新类型的有组织跨境犯罪问题。因此双方对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有着更迫切的需要。其实,从1993年新加坡“辜汪会谈”后,两会即曾在后续事务性协商过程,多次触及共同打击犯罪议题。2005年3月14日,大陆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第四项就规定:“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方针。而台湾方面,民众也强烈期待两岸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除期盼未来两岸警方继续加强合作联系外,加快促成两岸警方交流和组团互访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即将召开的第三次“陈江会”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不只包括通缉罪犯的遣返,还能涵盖一般性司法互助、证据交换、相互协作处理等,共同彻底打击犯罪,可以肯定的是两岸携手共同打击犯罪前景广阔。

  林其旺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将有具体进展

  图①、③、④大陆公安协助遣返罪犯。

  图②陈云林(左)和江丙坤在第二次“陈江会”前握手。本报资料图片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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