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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修改议事规则 任免人员均须提出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10:3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24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有关情况及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法制晚报的记者提出:关于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其中规定任免案应该有任免人员的情况和理由,被免去人员的理由具体是什么?关于邮政法,其中提到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资金用于支持邮政企业用于普遍邮政服务,这笔资金如何实现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回答说:“首先全国人大这次修改议事规则,其中有一条是关于任免案的修改。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对于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这次把‘任命案’改为了‘任免案’,包括免职案也要提供免职的理由,这里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任免案时,也是这样做的,提请任免的机关不仅要提供任的理由,也要提出免的理由。二是提供任免的理由便于常委会委员审议任免案。免职的理解细到什么程度,实践中基本有两种主要情况。一是这位同志任职年龄已经到了规定的年限,比如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需要免去他所任职务。二是这个人的工作组织上另有安排,就是另有任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邮政法第17条规定,‘国家设立邮政储蓄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家以前没有设立这个基金,这是一个新的制度,在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方面单靠政府财政补贴是不够的,所以要征收普遍服务基金。这是个新事物,对于怎么征收、怎么使用,还有一系列规定要制定。怎么征收、怎么监管,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最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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