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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专营范围将结合我国实际不断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11:0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24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有关情况及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检察日报记者:“一、邮政法第3条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这次修改过程中对保护公民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二、新修改的邮政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个专营的范围尤其是重量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何永坚:“邮政法第3条关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规定,与宪法和原邮政法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这次修改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增加了开拆检验制度,但是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他人信件。”

  王渝次:“实行邮政专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大部分的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当然,随着世界范围内邮政改革的不断推进,邮政专营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总体的趋势是逐步缩小。我国修订后的邮政法也保留了专营制度,但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专营范围。下一步,我们将根据邮政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专营法规,确保修改后的邮政法规定的专营制度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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