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大一笔钱哪里去了
对话杨彦明辩护律师钱列阳
本报记者 龙婧 发自北京
钱列阳,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诉讼,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中国证券死刑第一人”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案,亦由他代理。
时代周报:请问你是在什么情况下代理这个案件?
钱列阳:2006年的上半年,杨彦明一审被判死刑后,我就受他亲属委托,为他上诉。
时代周报:能谈谈当时你接下这个案子的理由吗?
钱列阳:首先是因为杨彦明亲属的委托;其次我本身对这个案子也比较好奇,毕竟那么大一笔钱哪里去了,很蹊跷。
时代周报:你跟杨彦明会面过几次,在你眼中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钱列阳:前前后后大概碰了十次面吧。我感觉他已经不怕死了,某种意义上是他想死,我跟他交谈过,他的思维很清晰,人也很聪明,对他的社会关系啊、人情脉络啊,都看得非常清楚。如果要评价他,那就是心志坚定、头脑聪明、性格内向、比较慎言。
时代周报:按你所说,杨彦明已经将生死看淡,是否会不配合你的工作?
钱列阳:我跟他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我就跟他讲过,我知道你已经将生死置之度外,但我既然是你的辩护律师,我的职责就是让你的权利最大化,请你理解配合我这个律师应尽的职责,不论结果是什么。杨彦明是一个很聪明的人,我这样说,他自然明白。
时代周报:你最初接受这个案件,是否希望他能说出赃款的去向,让他戴罪立功?他后来的缄默,是否打乱你的辩护方向?
钱列阳:我当然希望他能说出赃款的去向,但我根本没指望他说出赃款的去向。我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他已经入狱两年,两年的时间,该发生的一切都已经发生了,他都没有说出来。我只是一个律师,我想自己也没有这个本事。我一开始的辩护策略,就没有在劝服他说出赃款的方向上做文章。
时代周报:你问过他赃款的去向吗?
钱列阳:很早之前就问过。他说给人了,但给了谁就是不说。
时代周报:在法庭上你跟检方有争议吗,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钱列阳:当然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不是够不够死刑的问题,而是该不该适用死刑的问题。这个不是事实问题,不是证据问题,是法治观念的问题。
时代周报:你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是什么?
钱列阳:我是坚决反对对杨彦明立即执行死刑的,我们希望他能够判死缓。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立法里是有规定多少金额该判死刑,但并没有规定必须判死刑,这就是考虑到案件特殊性,让每个法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杨彦明是经济类犯罪,在很多国家,对财产犯罪并不适用死刑,中国以后的法律,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这个趋势。这个案件如果有另外一种判决,会推动我国的司法进程。
同时,从人性的角度讲,对一个人最严重的惩罚不是死,而是生不如死,我认为终身监禁不得保释,惩戒效果大于一枪过去一死了之。
而且,杨彦明案件里面有两个最关键的问题,第一是巨额财产不知去向,另一个是受贿的人还在逍遥法外,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利益,关系到反腐败斗争。
更何况这里面还有事实不清楚、搜证材料遗失的问题,检察机关认定的6500万并不能确定,而且证人属于孤证。从这个角度来说,杨彦明并不适用死刑。
时代周报:检方意见认为对杨彦明使用死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钱列阳:为这个,我在法庭上和检察官发生了激烈的辩论。我当时回答,不顾及可能挽回的国家损失,不顾及反腐中的贪官,就为了判死刑而判死刑,单独以法律的尊严为借口,这样的司法判决,法律的尊严有多大意义。何况,杨彦明是一心求死,这样的判决不是正好符合了他的心愿?真正的法律尊严,不是一个人想死就让他死,人是没有资格跟法律讨价还价的,而是由法律决定你的生死。
时代周报:他被判死刑,你有心理准备吗?
钱列阳:我认为他死的可能性很大。不过他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也都做了。不过10年了,我手中没有死一个人,这次终于破例了。
时代周报:你如何看待这个案件?
钱列阳:判他死刑,一点都不冤枉,这个案件不是一个冤假错案。但是,正确的判法不止这样一种。就如我在庭上所说,杨彦明一声枪响倒地之时,就是许多人高枕无忧睡大觉之日。
以后再有贪官抓进来,最多就是多了一批巨额不明财产。
记者手记
参加过杨彦明庭审的记者都说,无论哪次上庭,杨彦明都是一副固定的神情:表情平静、思路清晰、语速较慢,偶尔双目微闭,忽然又面带微笑。
在法庭上,杨彦明总是很快回答完公诉人的提问,不再多说一句话。他一直显得很平静,将情绪控制得很好。即使在一审和终审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也没有情绪波动,露出了微笑。
几乎所有跟杨彦明有接触的人都形容,他是一个心志极其坚定的人。这一点可以在很多报道中找出来。比如,他在知道事情无可挽回后,冷静地跟妻子离婚、安抚好下属然后再自杀;5年的羁押生活,也没让他吐出半点线索。
而在世俗的一面,杨彦明算得上一个好男人。他不嫖、不赌,也没有什么恶习。他对妻子的爱护,可以从他不将妻子牵扯进自己的事情,案发后坚决与妻子离婚等细节中看出。还有熟悉杨彦明的人说,杨彦明也比较仗义,而且顾家。
杨彦明表现得很矛盾,他两次自杀,被捕后一直拒不说出巨额资金的去向,一心求死;另一方面,他却一次一次上诉,不放弃任何一个活着机会。有记者问过,他当初两次自杀,又表现得一心求死,为什么还要上诉?杨彦明的回答是,他还没做好对死的心理准备。
杨彦明案历经五年司法,四次重大审判,多次补充侦查,包括终审在内三次被判处死刑。他的辩护律师之一钱列阳说,他算是完整走过了一遍中国司法制度的所有救济程序。
证券监管五大怪圈
黎元奎
在我国证券市场近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证券监管体制尽管几经变化,但不论是初期的由政府多部门分散混合监管,还是到后期的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管,都是以政府监管为其基本的体制特征。
在我国证券市场,在政府与国企的既定的制度架构还没有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政府监管有两个基本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一是中国证监会作为政府专司证券市场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责的过程中要受到与证券市场密切关联的其他政府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局、保监局包括地方政府的牵制,这些部门实际上行使着部分监管职能而使证监会的集中监管权受到削弱;二是由于政府与国企特殊的利益关系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监管难免陷入“监管怪圈”。
首先是市场功能定位怪圈。证券市场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证券市场实际运行中,长期以来,政府监管在指导思想上把为国企解困作为市场第一要务,市场金融资源被政府高度垄断,资源的市场配置很大程度上被政府的行政配置所替代,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形成了重融资而轻投资的局面,证券市场功能陷入怪圈。
其次是政府监管介入怪圈。完全自由的证券市场由于其外部效应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客观上需要政府监管的适度介入。从证券市场的现状看,政府介入并非“适度”,而是介入“过度”,如市场进入层面上的高度行政垄断;市场运行层面上的“超市场规则”的“强制”;市场监管层面上的行政化管制等。没有政府监管的介入,市场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和权力边界无法得到有效界定、保护和实施,市场效率受损;但政府监管的过度介入往往又会给市场其他经济主体的边界和权力带来限制和侵害,也会导致市场效率受损,陷入怪圈。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政府监管具有双重目标:作为市场监管者,政府具有“公共利益”目标,包括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市场行为的规范、市场监管的公正、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作为特殊的经济主体,政府在与国企特殊的利益关系中又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目标。
当政府以监管主体和特殊利益主体的双重理论角色进入市场时,其偏好序列和目标函数就不是单一的,其双重目标都将进入政府行为的目标函数和偏好序列,政府的市场政策资源因而带有强烈的“自利”倾向,政府监管进入“行为目标怪圈”。
在我国,政府监管除了行使“规范”职能外,还承担了证券市场“发展”的职能,这就决定着政府在证券市场中既扮演着“裁判员”又扮演“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作为“裁判员”要致力于“规范”;作为“运动员”要致力于“发展”,两种角色必然产生冲突,形成一个“监管职能怪圈”。
最后一个怪圈则是政府监管理念怪圈。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是对正式制度约束的一种互补。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其成长过程中,计划经济观念与市场经济观念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当计划经济意识形态一旦进入政府监管的行为序列,必将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政策,所谓“政策市”便成为一种市场必然,政府监管总是受到计划经济理念有形和无形的冲击,监管理念事实上总是在计划与市场两种监管理念间摇摆,难以挣脱这种“监管理念怪圈”的羁绊。
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教授